親屬迴避:凡屬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以及同胞兄弟姐妹關係的,不得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行政首長的職務或有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
凡有兒女姻親關係的,不得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行政首長的職務或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單位的人事、監察部門工作。
公務員迴避制度是為了防止國家公務員利用職權為親屬徇情營私而對其任職和執行公務所採取的一種限制性的措施。
關於印發《公務員迴避規定(試行)》的通知 第五條
公務員凡有下列親屬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一)夫妻關係;
(二)直系血親關係,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親關係,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本規定所指直接隸屬,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同一領導人員,包括同一級領導班子成員;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包括上一級正副職與下一級正副職之間的領導關係。
擴充套件資料:
除了親屬迴避規定還有以下三種迴避情況:
一、迴避職務
1、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
2、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包括上一級正副職與下一級正副職之間的領導關係。
3、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二、地域迴避
中國《公務員法》第69條規定,公務員擔任鄉級機關、縣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領導職務的,應當實行地域迴避,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1、適用地域迴避的行政機關為鄉級機關、縣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
2、適用地域迴避的人員是擔任上述機關和部門的主要領導職務的人員。一般包括鄉、縣級黨政正職、紀委書記、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黨委組織部長、人事局長、監察局長、公安局長等。
3、適用地域迴避的情形包括在原籍任職或在一地擔任領導職務較長時間。地域迴避主要規範物件為原籍任職。
三、公務迴避
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涉及本人或者本人配偶、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婚親利害關係的,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情形的,應當迴避。
親屬迴避:凡屬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以及同胞兄弟姐妹關係的,不得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行政首長的職務或有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
凡有兒女姻親關係的,不得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行政首長的職務或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單位的人事、監察部門工作。
公務員迴避制度是為了防止國家公務員利用職權為親屬徇情營私而對其任職和執行公務所採取的一種限制性的措施。
關於印發《公務員迴避規定(試行)》的通知 第五條
公務員凡有下列親屬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一)夫妻關係;
(二)直系血親關係,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親關係,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本規定所指直接隸屬,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同一領導人員,包括同一級領導班子成員;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包括上一級正副職與下一級正副職之間的領導關係。
擴充套件資料:
除了親屬迴避規定還有以下三種迴避情況:
一、迴避職務
1、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
2、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包括上一級正副職與下一級正副職之間的領導關係。
3、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二、地域迴避
中國《公務員法》第69條規定,公務員擔任鄉級機關、縣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領導職務的,應當實行地域迴避,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1、適用地域迴避的行政機關為鄉級機關、縣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
2、適用地域迴避的人員是擔任上述機關和部門的主要領導職務的人員。一般包括鄉、縣級黨政正職、紀委書記、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黨委組織部長、人事局長、監察局長、公安局長等。
3、適用地域迴避的情形包括在原籍任職或在一地擔任領導職務較長時間。地域迴避主要規範物件為原籍任職。
三、公務迴避
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涉及本人或者本人配偶、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婚親利害關係的,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情形的,應當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