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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708161837795

    長期外出的黨員,黨組織要採取多種辦法,解決他們參加組織生活的問題。

      黨員被借調到另一單位幫助工作,或者被派到另一單位實習、進修等,時間超過半年的,應帶組織關係介紹信,時間在半年以內的,可帶黨員證明信,由所到單位的黨組織把他們編入支部和小組參加黨的組織生活。

      對於外出當合同工、臨時工的黨員,時間在3個月以上6個月以內的,應攜帶黨員證明信,參加所到單位黨組織的組織生活。如人數較多,所到工作單位的黨組織可把他們單獨編成臨時黨支部或黨小組過黨的組織生活;如人數較少,所到工作單位的黨組織可將他們編入本單位的黨支部過組織生活。在他們合同期滿或工作結束後,再將其黨員證明信轉回原單位。時間在6個月以上的,應轉移黨員組織關係。

      對於那些政策允許並經支部同意外出搞工副業的黨員,黨組織應加強管理教育,要求他們主動與黨組織保持聯絡,彙報自己外出後的情況,取得組織的幫助和監督。有條件的,可單獨成立黨小組。

      對於那些擅自外出或沒有正當理由長期不過組織生活的黨員,黨支部應對他們進行教育,經教育仍無轉變的,可根據黨章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為解決外出流動黨員參加組織生活的問題,中共中央組織部在1994年底,下發了關於試行《流動黨員活動證》制度的通知,決定從1995年7月開始,在全國內試行《流動黨員活動證》制度。即外出流動黨員透過持《流動黨員活動證》參加黨組織的活動。這是當前外出流動黨員參加黨的組織生活的一種比較有效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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