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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77405655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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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我是阿嘛
勞動合同裡的職務和工種是一般是由企業行政人事部門負責填寫,具體從事什麼工作,就填什麼工種,至於職務,一般不直接填寫,除非是主要管理崗位。
1. 員工職業是具有一定特徵的社會工作類別,它是一種或一組特定工作的統稱。我們以往經常使用“工種”“崗位”等概念,實質上就是將職業按不同需要或要求進行的具體劃分。一般,一個職業包括一個或幾個工種,一個工種又包括一個或幾個崗位。因此,職業與工種、崗位之間是一個包含和被包含的關係。
2. 工種是根據勞動管理的需要,按照生產勞動的性質、工藝技術的特徵、或者服務活動的特點而劃分的工作種類。目前大多數工種是以企業的專業分工和勞動組織的基本狀況為依據,從企業生產技術和勞動管理的普遍水平出發,為適應合理組織勞動分工的需要,根據工作崗位的穩定程度和工作量的飽滿程度,結合技術發展和勞動組織改善等方面的因素進行劃分的。
按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崗位填寫,例如營業員、銷售員、生產部經理等。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