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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歷史文學回憶錄

    (1)設定場所火災危險等級的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1)輕危險級。

    2)中危險級,包括Ⅰ級和Ⅱ級。

    3)嚴重危險級,包括Ⅰ級和Ⅱ級。

    4)倉庫危險級,包括Ⅰ級、Ⅱ級和Ⅲ級。

    (2)設定場所的火災危險等級,應根據其用途、容納物品的火災荷載及室內空間條件等因素,在分析火災特點和熱氣流驅動噴頭開放及噴水到位的難易程度後確定。舉例見表5-1。

    【3標§】設定場所火災危險等級舉例表5-1

    注:A組: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ABS)、縮醛(聚甲醛)、聚甲基丙燃酸甲酯、玻璃纖維增強聚酯(FRP)、熱塑性聚酯(PET)、聚丁二烯、聚碳酸酯、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聚氨基甲酸酯、高增塑聚氯乙烯(PVC,如人造革、膠片等)、苯乙烯-丙烯腈(SAN)等。丁基橡膠、乙丙橡膠(EPDM)、發泡類天然橡膠、腈橡膠(丁腈橡膠)、聚酯合成橡膠、丁苯橡膠(SBR)等。

    B組:醋酸纖維素、醋酸丁酸纖維素、乙基纖維素、氟塑膠、錦綸(錦綸6、錦綸66)、三聚氰胺甲醛、酚醛塑膠、硬聚氯乙烯(PVC,如管道、管件等)、聚偏二氟乙烯(PVDC)、聚偏氟乙烯(PVDF)、聚氟乙烯(PVF)、脲甲醛等。氯丁橡膠、不發泡類天然橡膠、矽橡膠等。粉末、顆粒、壓片狀的A組塑膠。

    (3)當建築物內各場所的火災危險性及滅火難度存在較大差異時,宜按各場所的實際情況確定系統選型與火災危險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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