捲菸沒有生產日期
對香菸生產日期的說法是“不必要標明”。廠家說:一般產品在半年之內都可以銷售出去,而且在產品出廠時,每一箱上都已經註明生產日期。經銷商認為香菸大都是現進現出,不會存在長期積壓的情況,而對於每種香菸的生產日期,他們自己也是清楚的,但記者問太原市的一些菸草經銷商,是否會把香菸的生產日期告訴消費者。他們回答說,有人會詢問香菸的真假,但很少有人想知道生產日期的。
對香菸保質期的說法是“情況複雜,無標準”或者“標註無意義”。記者走訪了幾家香菸生產企業,這些企業的技術人員普遍認為:香菸是一種很複雜的產品,從菸葉的採購到製造出成品香菸,需要多道工序。其保質期因存貯環境不同而存在很大差異,環境乾燥可以存貯兩三年,而如果環境不好,連1年也無法存放。在中國南方和北方同一品牌可能就會有不同的保質期。比如在高溫溼度大的地方,只經過一個夏天,香菸乾絲醇化,吸足了水分,天一變,便很容易發黴;而在乾燥寒冷地區,香菸保質期可以有好幾年。基於這些因素造成的差異,一般不會標註。國家菸草專賣局有關負責人曾經向媒體解釋說:就香菸而言,儘管國外國內都將其劃入食品類,但它顯然不同於一般食品。它不直接入口,必須透過菸草的燃燒來消費。基於這種特殊性,不僅是國內就是國際上任何品牌的捲菸均不標明保質期。捲菸對身體的危害不是由時間來決定的,它的有害性在包裝盒上已清清楚楚地說明了,無論時間長短它都存在,因此標不標保質期沒有什麼意義。
???法律界質疑菸草行業慣例
香菸不標保質期,不明確標註生產日期,似乎成了這個特殊行業的慣例。
山西恆帥律師事務所馬武章律師認為,從法理上講,任何一種產品都應該有保質期,因為它是經過人類有目的加工,要滿足特定需求的。任何一種產品在滿足人類一定需求時都有其效用持續和作用的期限,隨著這個期限屆滿,效用會衰減或失去的,只是時間長短不同而已。
馬武章律師援引中國現有法律佐證他的觀點。《菸草專賣法》第1條就明確規定“提高菸草製品質量,維護消費者利益”。《產品質量法》第15條第2款規定“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名和廠址”;第4款規定“限期使用的產品,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說明書……等有關情況。”而第18條則明確指出:“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食品衛生法》第21條規定,定型包裝食品必須在包裝標識或者產品說明書上根據不同產品分別按照規定標出品名、產地、廠名、生產日期、主要成分、保質期、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且在國內市場銷售的食品,必須有中文標識。
“菸廠的香菸何時入庫、庫存環境如何,存貨放置了多久,有沒有變質,對於這些問題,消費者既不是專家,又沒有知情的途徑,買賣雙方資訊處於嚴重不對稱狀態。”山西財經大學法學院趙利明教授認為:儘管《菸草專賣法》並未要求香菸生產廠家必須在其生產的香菸外包裝上標註生產日期、保質期,但該法並不能免除菸草生產企業應該承擔的產品質量的責任和義務。依據《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香菸生產廠家應當在其生產的香菸外包裝上標註生產日期、保質期。
其實,面對菸草業這一行規,付諸行動去挑戰者也早有其人。2002年8月16日上午,安徽綱正律師事務所劉和生律師在合肥市購買了一條皖產香菸。注意到香菸的外包裝上沒有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及廠址,在劉和生律師看來,這顯然違反了《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有關規定,於是,劉和生以一紙訴狀將捲菸廠及向其銷售香菸的商場告上了法庭,並請求法院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判處兩被告賠償人民幣1元和交通費、誤工費100元。最終,這場“一元錢官司”兩審敗訴。劉和生律師堅持認為,在現代市場經濟環境下,不應該存在這樣四部法律“管不住”一包香菸的狀況。
捲菸沒有生產日期
對香菸生產日期的說法是“不必要標明”。廠家說:一般產品在半年之內都可以銷售出去,而且在產品出廠時,每一箱上都已經註明生產日期。經銷商認為香菸大都是現進現出,不會存在長期積壓的情況,而對於每種香菸的生產日期,他們自己也是清楚的,但記者問太原市的一些菸草經銷商,是否會把香菸的生產日期告訴消費者。他們回答說,有人會詢問香菸的真假,但很少有人想知道生產日期的。
對香菸保質期的說法是“情況複雜,無標準”或者“標註無意義”。記者走訪了幾家香菸生產企業,這些企業的技術人員普遍認為:香菸是一種很複雜的產品,從菸葉的採購到製造出成品香菸,需要多道工序。其保質期因存貯環境不同而存在很大差異,環境乾燥可以存貯兩三年,而如果環境不好,連1年也無法存放。在中國南方和北方同一品牌可能就會有不同的保質期。比如在高溫溼度大的地方,只經過一個夏天,香菸乾絲醇化,吸足了水分,天一變,便很容易發黴;而在乾燥寒冷地區,香菸保質期可以有好幾年。基於這些因素造成的差異,一般不會標註。國家菸草專賣局有關負責人曾經向媒體解釋說:就香菸而言,儘管國外國內都將其劃入食品類,但它顯然不同於一般食品。它不直接入口,必須透過菸草的燃燒來消費。基於這種特殊性,不僅是國內就是國際上任何品牌的捲菸均不標明保質期。捲菸對身體的危害不是由時間來決定的,它的有害性在包裝盒上已清清楚楚地說明了,無論時間長短它都存在,因此標不標保質期沒有什麼意義。
???法律界質疑菸草行業慣例
香菸不標保質期,不明確標註生產日期,似乎成了這個特殊行業的慣例。
山西恆帥律師事務所馬武章律師認為,從法理上講,任何一種產品都應該有保質期,因為它是經過人類有目的加工,要滿足特定需求的。任何一種產品在滿足人類一定需求時都有其效用持續和作用的期限,隨著這個期限屆滿,效用會衰減或失去的,只是時間長短不同而已。
馬武章律師援引中國現有法律佐證他的觀點。《菸草專賣法》第1條就明確規定“提高菸草製品質量,維護消費者利益”。《產品質量法》第15條第2款規定“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名和廠址”;第4款規定“限期使用的產品,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說明書……等有關情況。”而第18條則明確指出:“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食品衛生法》第21條規定,定型包裝食品必須在包裝標識或者產品說明書上根據不同產品分別按照規定標出品名、產地、廠名、生產日期、主要成分、保質期、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且在國內市場銷售的食品,必須有中文標識。
“菸廠的香菸何時入庫、庫存環境如何,存貨放置了多久,有沒有變質,對於這些問題,消費者既不是專家,又沒有知情的途徑,買賣雙方資訊處於嚴重不對稱狀態。”山西財經大學法學院趙利明教授認為:儘管《菸草專賣法》並未要求香菸生產廠家必須在其生產的香菸外包裝上標註生產日期、保質期,但該法並不能免除菸草生產企業應該承擔的產品質量的責任和義務。依據《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香菸生產廠家應當在其生產的香菸外包裝上標註生產日期、保質期。
其實,面對菸草業這一行規,付諸行動去挑戰者也早有其人。2002年8月16日上午,安徽綱正律師事務所劉和生律師在合肥市購買了一條皖產香菸。注意到香菸的外包裝上沒有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及廠址,在劉和生律師看來,這顯然違反了《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有關規定,於是,劉和生以一紙訴狀將捲菸廠及向其銷售香菸的商場告上了法庭,並請求法院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判處兩被告賠償人民幣1元和交通費、誤工費100元。最終,這場“一元錢官司”兩審敗訴。劉和生律師堅持認為,在現代市場經濟環境下,不應該存在這樣四部法律“管不住”一包香菸的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