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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維和部隊選拔標準、條件:

    中國的維和部隊分為軍隊和警察2大類,都是在現役軍人或者在職公安警察中選拔。

    1、軍隊的維和部隊如前所述,一般是工程兵和醫療隊,所以想加入,前提必須是已經是軍人,而且從事的是維和需要的工作。

    溫馨提示,當兵的去向不是自己選擇的,而且每年派出的維和部隊都是各大軍區輪換,所以說入伍不一定能幹上工程兵,即使幹上工程兵也不一定應能輪上維和。更何況維和軍人的軍事政治素質要一流,形象、外語等也有要求。

    2、警察的維和部隊是從在職的公安幹警(不包括國安、監獄、法院和檢察院系統)和現役公安武警(特指消防、警衛和邊防,不包括內衛及黃金、水電、交通、森林部隊)警官中選拔,首先要在廊坊的武警學院培訓,結業合格後回原單位“待命”,由國家視情況徵召出國。這種情況下想加入,前提是警察而且必須是公安警察或者是公安武警警官,同時軍事政治素質要一流,形象、外語等也有要求。

    二、維和部隊的任務:

    聯合國維持和平部隊的作用是阻止區域性衝突擴大化,或防止衝突再起,並幫助在戰爭中受害的平民百姓,為最終政治解決衝突創造條件。 在1956年建立第一支聯合國維和部隊時,聯合國秘書長哈馬舍爾德曾經提出了著名的維和三原則:

    第一、維和行動不得妨礙有關當事國之權利、要求和立場,需保持中立,不得偏袒衝突中的任何一方;

    第二、維和行動必須徵得有關各方的一致同意才能實施;

    第三、維和部隊只攜帶輕武器,只有自衛時方可使用武力。

    人們把這三項原則概括為中立的原則、同意的原則和自衛的原則,並稱之為哈馬舍爾德三原則。 哈馬合爾德三原則是聯合國傳統維和行動的基本準則。80年代未期以前的維和行動,都是以哈馬舍爾德三原則為基本依據的。哈馬吉爾德三原則對聯合國近四十年的維和行動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三、維和原則:

    儘管《聯合國憲章》沒有對維和行動做出明確規定,但是歷經近60年的實踐探索,國際社會今天已經形成了以下四條公認的維和行為準則:

    1、合法原則。即維和行動必須遵守國際法和國際慣例,必須獲得正當授權和明確的任務;維和部隊通常要由安理會或聯合國大會授權建立;聯合國維和人員必須接受聯合國授權指揮;等等。根據這些原則,當前美國在伊拉克的軍事行動不屬於維和行動。聯合國官方網站還指出,由於美國在北韓戰爭中建立的所謂“聯合國軍”並不受聯合國指揮,也不屬於聯合國維和部隊。

    2、同意原則。即維和部隊的進駐與活動,需由安理會或大會決定,並徵得有關各方同意(其中15個理事國中,最少有九個國家贊成,而且中國、美國、英國、俄羅斯、法國五個常任理事國沒有投反對票),然後授權聯合國秘書長組織;而且,聯合國維和行動只有在衝突各方同意之後才能進行,維和部隊由哪些國家組成,採取哪些維和措施,事先應得到衝突各方的同意,以免聯合國維和部隊成為新的衝突一方。進駐後,一旦該國政府提出撤軍要求,必須立即撤出。

    3、中立原則。參加維和的成員必須來自與衝突各方無直接利害關係的國家。維和部隊不同於普通的軍隊,它沒有戰場,沒有敵人,是一支政治外交部隊。它必須嚴守中立,不得捲入衝突的任何一方,更不能干涉所在國內政。但也曾有過違背此原則的維和行動。如1999年北約空襲科索沃後,安理會決定在科索沃部署“國際安全存在”。但北約一些部隊偏袒阿族的“科索沃解放軍”,推遲解除收繳其武器的日期,結果導致多起針對塞族的暴力仇殺事件發生。

    4、最低限度使用武力原則。即維和人員不得使用武力去達到維和的目的,只有在迫不得已時——如保護戰友、聯合國財產,對企圖使用武力者進行反擊等情況下,方可使用武力進行自衛。否則,只能撤出。如1993年,以美軍為主的聯合國維和部隊企圖強行解除索馬利亞各派武裝,遭到武裝襲擊。美軍動用武力實施報復,結果遭到更大規模的反擊,共有102名維和人員陣亡,其中美軍陣亡44人。由於維和人員損失巨大,而且完全失去了當地民眾的支援,維和部隊被迫於1995年 3月3日全部撤出索馬利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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