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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四章哥

    近幾年來,以P2P網貸、B2B電子盤、微信基金為代表的網際網路投資理財風生水起,其具有資金門檻低、開戶手續便捷、收益穩定等特點,深受廣大投資者青睞。但是網際網路投資領域欺詐事件頻發,虧損者甚眾。比如2013年南京亞太化工電子盤300多名投資者虧損6900萬元,深圳觀之茗茶葉電子盤數十名投資者虧損2200萬元。在去年8月浙江新昌警方破獲的電子盤領域特大網路詐騙團伙,涉案人員達127人,涉案金額過億,驚爆全國。作為消費者在遭遇網際網路投資理財詐騙後,該怎樣維權呢?

    作為投資者,一旦發現被欺詐,維權方式無外乎有三種:民事起訴、刑事報案、行政舉報。鑑於網際網路投資領域的行政管理不健全,存在多頭管理、互相推諉的現象,所以行政舉報效果較差。故投資者宜選擇民事起訴或刑事報案。

    對於民事起訴,首先,要在不打草驚蛇的前提下固定證據,第一時間完整保留所有交易對賬單、日報表、月報表等資料。對於要作為證據使用的電子資料應當進行公證取證。其次,要及時調取網銀出入金記錄,準確計算損失金額。最後,本律師認為,要及時收集固定證據,及早民事起訴,及時對平臺資金進行財產保全,此種方式可最大限度維護投資者的權益。

    對於刑事報案,由於網際網路投資領域的欺詐案件通常涉及範圍廣、人數眾多,公安機關往往“望而生畏”,於是很多投資者報案無門。即使報案成功,也會因為各地對此類案件的定性差異較大,比如大部分司法機關將黃金(1181.20, -3.40, -0.29%)電子盤領域的案件定性為“非法從事期貨交易”,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故不存在退贓的問題,致使投資者的虧損無法彌補。還有一部分將此類案件定性為“詐騙罪”,但是透過刑事手段追贓、返贓週期較長,一般無法足額追贓,投資者能夠挽回的損失有限。

  • 2 # 使用者2154327138281

    應當儲存好證據,及時報警處理。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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