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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李運蘭姊妹

    這樣的父親不要養他老丨他是個惡人↗兒女沒有養他責任、他是自作自受′上天報應他\這樣的老人`不佩做父親`老了受罪活該o

  • 2 # 黃金鋪地

    只要是親生養活了你、父母親犯天大錯你都應養老!因為父母親給了一條生命丶生命價值千億萬億也沒有上蓋!任何理由都不是你不養老的理由、父母親吃穿至少不能底於你本人!因為當初父母是用糕粑乳質養大了你!

  • 3 # 牽住夕陽的手

    老人雖然有錯在先,但是已經八十多歲了,外人可以不管,但是作為兒女不能不管,畢竟他是給你們生命的人。

    如果沒有這個讓你們覺得討厭的老人,就不會有你們的生命。

    人無完人,孰能無過?

    父母再有錯,他們把你們帶到這個世界,而且把你們養大成人,給你們一個新家,所以你們應該懂得感恩。

    有個鄰居一輩子跟老伴打打鬧鬧,小時候曾經親眼看到過他用水擔打老婆,而且是抬手就輪向老婆的頭部,幾個子女都在旁邊,沒人擋得住。夫妻倆真是過了一輩子,打了一輩子,對子女也是動不動就打,最小的是一個兒子,本來就是嬌慣的,又娶了一個厲害媳婦,晚年兒子媳婦不管父親,幾個女兒輪流管。

    老人的小女兒說,不管咋說是自己的父親,總不能叫他自生自滅,自己也有兒女,自己也會老。

    自己的老人再不好,老了還是要自己管,不然能讓其自生自滅嗎?

  • 4 # Longsuixinyuan

    這時候,一定會有很多道德婊出來,叫喊什麼“他起碼給了你生命!”“不養他,對得起自己的良心嗎?”

    “給孩子做個表率!”

    等等。

    真可謂說的冠冕堂皇,你不知道人家遭受了多大的罪,憑什麼在這裡站著說話不腰疼,讓人家原諒呢?你有什麼資格呢?

    要我說,不要拿著血緣親情來綁架,父慈子孝,父不慈子不孝,也很正常!

    這位老父親,雖然給了孩子生命,可是他養孩子了嗎?坑蒙拐騙一輩子,期間還不忘了坑自己孩子,這種父親值得尊敬?

    有一次,看所謂的調解節目。有位老孃,六十多了,到法院告她的四個孩子。後來,才明白,她生下孩子後,就私奔了,孩子在老爹撫養下,艱難成長。無比艱辛。最可氣的是,她中間還大模大樣回來一趟,把家裡錢偷拿了,又跑了。

    在外面浪夠了,沒處在浪去了,老了,就回來打所謂的親情牌。

    可恨的是,還有人說什麼“她不管多少錯,也是你們的娘!”

    最後,法院仍然判幾個孩子按月給撫養費。還要求輪流住孩子家。

    幾個孩子都非常憤慨。

    可惜,法院仍然那麼判。

    要我說,有撫養才有贍養,只是像動物下崽一樣,只生不養,真是非常非常可恨!!!!

  • 5 # 伊春美食美客

    一輩子都沒有正事兒,坑蒙拐騙,到80歲了,自己動彈不得了,才想到兒子們女兒們的養老,我想這樣的老人連自己的親情都不顧,當初連自己的兒子,女兒都欺騙的人。現在終於折騰不了了,現在終於不得不服老了,那麼作為兒女的儘管滿肚子委屈,儘管和這個父親感情一點也不深,後甚至是有一些仇恨的心理,但是養老這件事情不能逃避的,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在法律的條文上也講,贍養老人是每個公民應該承擔的責任。所以我說作為兒女的也應該繼承這個傳統。尊老愛幼是我們的美德,所以應該對老人照顧,這是應該的。作為兒女的如果確實心裡的疙瘩解不開,我想那麼就減幾個哥兒幾個的,花錢僱人照顧老人,這樣也好。

    我家鄰居李叔這個人,年輕的時候愛打麻將,愛耍錢,當初也是為了追求一種感情上的放縱,甚至感情出軌,當時他把自己的老婆和兒子都拋下了,自己去上外地發展了很多年。等到自己身無分文的時候。被那個女人給丟在了陌生的城市裡,這個李叔一著急,一上火,腦出血犯了。他的兒女們也誰也不願意養她,最後沒有辦法,兒女們出錢把她送到了養老院,結束了他在外面漂泊的人生,這樣的結局我想還是好的,畢竟兒女們還是良心未泯。讓他有了一個好的歸宿,所以說在人年輕的時候,一定不要做對不起家人,對不起兒女的事,到最後自己老了,後悔也晚矣。

  • 6 # 友好為人99

    老鐵們什麼話都有人說,我做中間派,不說上,也不評下,我和泥巴,想讓大家都和好,握手言和,把酒言歡,老鐵們理解萬歲!

  • 7 # 玄真子桑

    一人行騙,全家蒙羞。父親原本應該是子女敬仰的巍峨高山,卻偏成了遭人譴責撻伐的騙子,這對子女來說,恥莫大焉!子女有足夠理由憎他、恨他、嫌棄他、羞辱他,但他終究還於子女有兩樣“功績”:給了生命、撫養成人。因了這兩點,其子女理應履行贍養義務。

    《婚姻法》21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但是司法對不適格父母的贍養也有明確,他們的一般性錯誤行為給子女身心造成傷害,子女仍要履行贍養老年父母的義務。但是父母的有些傷害已涉及刑法的,司法實踐中作如是處理,“父母犯有嚴重傷害子女感情的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則上喪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贍養的權利。這些情形包括:父母患有殺害子女的罪行的,父親姦汙女兒的,父母犯有虐待、遺棄子女罪行的。”依司法解釋來看,父母對子女傷害已達到犯罪行為的,法律不支援父母要求贍養的權利。你父親雖有坑蒙拐騙之劣跡,但顯然不在上述列舉的不贍養情形之列。

    但是平心而論,對這樣的父親,換了我,雖然會依法履行贍養義務,但我也是心不甘情不願,不會特別盡心,也不會給他提供高階的生活質量,得過且過而已——種豆得豆,種瓜得瓜,一切皆是因果報應。他的無恥行徑給子女心靈的傷害足以使他們理直氣壯地消極履行贍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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