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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藍風24

    得看各個國家的法律的具體規定,但是一個人出生的時候最多能擁有4個國的國籍,大部分的國家都允許雙重國籍。中國除外!在中國只允許少數有特別理由的(其實就是指高幹之類的)人有。美華人與日本人結婚就會擁有日本籍,如果這個美華人的父親是英華人的話就會擁有英國籍。日本人的父母有一個是法華人的話,也就說他們的孩子會有英美日法四國國籍。但是在孩子成年後必須選擇自己的國籍的。

    附:各國關於雙重國籍的規定

    阿爾巴尼亞國籍政策:

    阿爾巴尼亞承認雙重國籍;

    2.愛爾蘭國籍政策

    四)對於加入他國國籍的愛公民,只有其按法律規定宣佈放棄愛籍後才不具有愛籍。除在北愛爾蘭出生者外,愛國籍法並無明文規定承認雙重國籍,但在實踐中對雙重國籍予以預設。如有相當一部分人員同時具有愛爾蘭籍和英國國籍、愛爾蘭籍和美國國籍;

    3.奧地利國籍政策

    、奧一般不承認雙重國籍,但對奧有特殊貢獻者,可保留其奧國籍;

    4.波蘭國籍政策(詳見波蘭國籍法)

    根據波蘭法律,波蘭公民不能同時擁有外國國籍。但實際上持雙重國籍的波蘭人佔有相當比例,政府對此採取默許態度。

    5.波黑國籍政策

    波黑有條件地承認雙重國籍。

    1999年8月26日頒佈的《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國籍法》第4條規定:波黑公民可擁有與波黑簽訂了承認雙重國籍協定的國家的國籍。

    6.丹麥國籍政策

    丹《國籍法》未明確承認雙重國籍,其第二條第一一三款規定可視為對雙重國籍的預設,此即“父母一方”“透過申請或以認同的方式取得外國國籍”,或因“擔任他國公職取得外國國籍”,而另一方“仍保留丹國籍者”,“其18歲以下未婚子女”可依外國國籍法取得某國國籍;

    7.德國的國籍政策

    自2000年1月1日起德國新國籍法實施生效,對原國籍法做了較大的修改與補充,改變了過去單一根據血統原則確定國籍的做法,引入了出生地原則,有限期的承認雙重國籍,並且進一步簡化了外華人入籍的手續。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

    8.法國

    承認雙重國籍的國家之一。取得法國國籍主要採用出生地制和血緣制。現行法國國籍法規定,人們可以透過決定的或自然的血緣關係取得法國國籍。對出生在法國或定居在法國的外華人,也可以通過出生地(定居地)的關係來獲得法國國籍。

    9.荷蘭國籍政策

    荷蘭的國籍政策主要採用血統主義原則,即以父母的國籍而不是以出生地來判定新生兒的國籍。凡是父母當中有一方或雙方具有荷蘭國籍,則新生兒一出生即具有荷蘭國籍。荷蘭採取有限度承認雙重國籍的做法,即一個具有荷蘭國籍的人取得另外一個國籍,如果該國籍不是自己透過主動申請獲得的,而是由於出生、結婚等原因被動獲得的,則此人可保留荷蘭國籍。

    參考資料:mm.ssvz.com/artmmssvz.asp?art_id=14059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我有個感覺,當今的社會就是個炒作的社會,不知有同感的朋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