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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沉默57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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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邵啟光流浪無知的人
情人,
月光下會面,
日思暮想的思念
又不太流行於Sunny下見面,品美酒吃飯。
好比地下黨
心靈時時想的人
應該就是正宗
情人,
說太清,明白,不太合適,以不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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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文生的散文分享
曾經聽別人講過。愛分很多種,有物質上的,有精神上的,有沒有任何條件的,有針對外表的……因為有著許許多多種類的愛,所以已經分不清,到底哪種才是真正的愛了。
而對於情人呢,我認為有以下幾種。
1.身體上的。肉體的結合。
2.精神上的。兩個人之間的曖昧。
3.口頭上的。總是嘴上答應你一切,互相打情罵俏的那種,就屬於這樣了。
4.真正的夫妻。現在的情人節,很多都是給自己的伴侶過的。
5.還有一些指兒女。把女兒稱為父親前世的情人之類的。但我很反對這種說法,我認為父母和子女之間,應該有一定的界限,不能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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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三思教育
“情人”泛指未結婚的、要好的男女朋友關係。“情人”特指正在談戀愛的男女朋友。有句話說得好,情人眼裡出西施嗎?正在戀愛的朋友,感覺對方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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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ZBLiu
情人不是一個法定身份,它的定義因時代、地域而異。
外國的“情人節”,他們那裡不是這麼叫的,叫“聖瓦楞丁節”,我們看到的中文名是先前的譯者加上去的。在西方,這個節日裡可以給自己所愛的人送節日禮。並不限於性愛物件,兒女也可以給媽媽送節日禮的。現在的華人,大多數是搞成給戀愛物件送禮,本來就已經走樣。
還有一個“走樣”:本來,情人、戀人和愛人是可以通用的;民國時期,“愛人”指的是正在談的“朋友”。現在,在我們這裡,不行了。先是“愛人”被打入冷宮。七八十年前,“愛人”是“革命配偶”的文明叫法。後來,七八十年代,被人一頓“轟”:“在外國,‘愛人’相當於‘情婦’。”不好意思繼續叫下去了。“愛人”就此被打入冷宮。被“情婦”一攪和,“情人”也弄得有點不好意思了。
本來,“情人”只是尚未結婚的愛戀物件的意思,沒有什麼附加的意思的。可是在我們這裡是會和“不正當的男女關係”裹到一起的。於是就出現了這樣的現象,電視劇裡,沒結婚就住到一起像是“標配”,可是稱“情人”就有點“那個”。“沒結婚就住到一起”依法應該叫“非法同居”的,倒是“正大光明”,沒有觀眾提出質疑的。這就叫“哪兒跟哪兒啊”。
但是,這是社會觀念,你來下定義,有幾個人理你?
今天是情人節,“情人”是如何定義的呢?是視你如珍寶?如天?還是無聊時的消遣。一個口口聲聲說愛你的人,卻把所有親朋友的事放第一,一有事就把你先扔一邊的人值得深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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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情人定義從廣義上講;但凡產生感情的異性雙方都可稱之為情人。而真正的情人之間是遊離於夫妻、知己或朋友之外的一種感情。情人之間即有一種彼此的情感糾葛,又有一種心理與生理方面的需求與滿足,利益交換側重面較大。最突出的特點是無法象夫妻一樣朝夕相伴共同生活,又不能名正言順的得到法律和公眾認可,只是一種雙方利益與肉體上的需求。所以情人無法替代夫妻,也替代不了知己或靈魂伴侶。夫妻之間的關係我們都好理解,而情人為什麼無法替代知己或靈魂伴侶呢?區別在於情人雙方是有直接生理需求與滿足,而知己或靈魂伴侶只是精神與心理上的共鳴與滿足。有些人把知己或靈魂伴侶與情人等同看法是不對的。兩者之間的出發點和追求的目標不同,其發展的結果和要達到的目標不一樣,結局會千差萬別。情人之間有利益糾葛,也多了一份肉體上的需求。而知己或靈魂伴侶則不可以,只是精神與靈魂上的共鳴與深度融合與滿足,所以稱之為情人的,絕對被人厭惡,更不可能被人輕易認可,大多數情人之間只是各取所需與等價交換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