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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一紙家書

    所謂代書遺囑,要求有兩個及以上無利害關係見證人,其中一人代書,一人見證。

    共同遺囑完全不符合代書遺囑的法定要求:

    1.從見證人的關係上來講,甲乙是配偶關係,是有利害關係的。所謂無利害關係人,不能包括配偶、親屬、有生意往來的同事、有債權債務關係的人的。這是共同遺囑的第一個問題。

    2.從數量上,也不符合要求。按照題主意思,乙應該是訂立代書遺囑,那麼就至少需要兩個見證人。在遺囑中只有甲乙兩人的簽名,說明見證人數量是不足的。

    所以,按照題主問題,建議是:

    (1)可以由甲訂立自書遺囑,僅籤自己的名字和日期;

    (2)乙訂立代書遺囑,找兩個沒有利益和親屬關係的人作為見證人,遺囑上籤訂乙本人、兩個見證人等三個人的名字及日期。

  • 2 # 飛魚無缺

    在中國現有法律上,認可的遺囑只有5種形式,口頭遺囑,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

    共同遺囑的形式,在法律上是不認可的,很大的可能會被判定無效或部分無效,要提醒一點的是在中國,現在還是不認可列印遺囑,很多人或者是子女會把遺囑的內容打印出來,然後直接簽字,這種遺囑,在法院已經判決的案例中,基本都會被判處為無效遺囑。如果想立遺囑,還是建議諮詢中華遺囑庫。

  • 3 # 木棉說事

    應該不是代書遺囑。

    遺囑的概念

    遺囑是公民生前對自己的個人合法財產的繼承作出提前分配安排,待自己死亡後遺產繼承的囑託開始生效的一種法律規定形式。

    中國法律沒有共同遺囑這一說法。

    公民死亡是一種生理現象。大千世界雖然無奇不有,但作為生命體,每一種個體都有生老病死,人也不例外。而作為夫妻,感情可以是一體的,但夫妻二人同時自然死亡的,生活中是很少見的。自然,法律上,也就沒有規定共同遺囑的必要了。

    而且,夫妻二人不是共同死亡,還牽涉到遺產分割的問題,共同遺囑打亂了遺產繼承分割的具體內容。

    代書遺囑

    代書遺囑是指公民生前出於某些特殊情況,不能夠其中書寫遺囑,比如生命垂危,或者文盲不識字,而臨時由他人代為書寫遺囑的一種遺囑形式。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見證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須與遺產繼承均無利害關係,須全程見證遺囑書立過程。

    對本案的分析

    本案中,說到遺囑由夫妻中的一方親自書寫,那就表明這是一份自書遺囑。而書寫完成後,其配偶在遺囑下方結尾簽名處也簽下姓名錶示自己將來的遺囑內容也是如此,這種方式確實不妥。這就好比是棺材,夫妻兩個人不是同時死亡,但卻要安葬在同一個棺材裡!這讓後人怎麼辦?

    況且,代書遺囑指的是,必須由兩個與遺囑繼承均無利害關係的人在場見證遺囑書立過程,並由其中一人代書。本案中書寫遺囑的是立遺囑人的配偶(所謂“代書”遺囑),不符合代書遺囑的法律規定。

    因此,本案中,自書遺囑的配偶在其遺囑結尾處簽名的行為無效,不是代書遺囑。如果其想以遺囑的形式表達與老伴相同的願望,可以按照代書遺囑的法律規定,另外邀請兩個與遺產繼承沒有利害關係的人幫忙完成代書遺囑的書立過程。這樣處理才是有效的法律行為,這樣的遺囑才能為法律所認可,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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