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子交付之前,都會由開發商代理物業,也就是所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此次《民法典》明確規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同時,在後期交付使用過程中,為確保物業的服務質量,《民法典》規定,物業不得將其應該提供的服務轉委託給第三人,或者是透過分解後分別委託給第三人。而對於物業公共部分的收益,更是有了明確的規定,要求物業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專案、收費標準、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並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在關於物業費方面,業主不能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為藉口拒交物業費。但是,前提是物業必須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按期公佈各項支出、收入恰恰是《民法典》中“物業合同”的規定部分,因此,假使物業沒有向業主公佈這些,業主在2021年1月1日以後,有權拒交物業費。
在《民法典》內,也明確地指出,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繳物業費
對於換物業的,《民典法》要求新的物業公司來了以後,原物業公司應當退出物業服務區域,並將物業服務用房、相關設施、物業服務所必需的相關資料等交還,同時配合新物業做好交接工作,並如實告知物業的使用和管理狀況;對於新的物業沒有來的,物業服務人應當繼續處理物業服務事項(可以請求業主支付該期間的物業費)
民法典中物業服務合同規定: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人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為業主提供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其物業費的合同。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服務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的標準和收取辦法、維修資金的使用、服務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務期限、服務交接等條款。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此外,民法典還對小區共有財產的處理問題給出確切答案。根據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也就是說,物業利用電梯廣告、公共停車位收取的廣告收入,剔除經營成本,剩餘歸業主所有,業主可以平均分配或者共同用於小區建設
在房子交付之前,都會由開發商代理物業,也就是所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此次《民法典》明確規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同時,在後期交付使用過程中,為確保物業的服務質量,《民法典》規定,物業不得將其應該提供的服務轉委託給第三人,或者是透過分解後分別委託給第三人。而對於物業公共部分的收益,更是有了明確的規定,要求物業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專案、收費標準、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並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在關於物業費方面,業主不能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為藉口拒交物業費。但是,前提是物業必須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按期公佈各項支出、收入恰恰是《民法典》中“物業合同”的規定部分,因此,假使物業沒有向業主公佈這些,業主在2021年1月1日以後,有權拒交物業費。
在《民法典》內,也明確地指出,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繳物業費
對於換物業的,《民典法》要求新的物業公司來了以後,原物業公司應當退出物業服務區域,並將物業服務用房、相關設施、物業服務所必需的相關資料等交還,同時配合新物業做好交接工作,並如實告知物業的使用和管理狀況;對於新的物業沒有來的,物業服務人應當繼續處理物業服務事項(可以請求業主支付該期間的物業費)
民法典中物業服務合同規定: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人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為業主提供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其物業費的合同。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服務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的標準和收取辦法、維修資金的使用、服務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務期限、服務交接等條款。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此外,民法典還對小區共有財產的處理問題給出確切答案。根據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也就是說,物業利用電梯廣告、公共停車位收取的廣告收入,剔除經營成本,剩餘歸業主所有,業主可以平均分配或者共同用於小區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