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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一紙家書

    如果雙方已經透過書面形式約定清楚、並且雙方自願簽訂了合同,可以視同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注意上面兩個重點標識的詞語:

    書面形式。自願。

    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不是不可放棄的。只要是合法、自願,均可視同這種放棄行為是有效的——所以,題主提到的透過合同約定,沒什麼問題:承租人不再享有優先購買權。

    關於“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有幾個概念和知識點,這裡展開說明一下:

    某些情況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沒有用。

    如果出租人要把房子賣給近親屬、或者這套房子的其他按份共有人,不需要考慮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問題。

    例如,父親把正在出租中的房子賣給自己的兒子;房產證上登記的“共有情況”是“按份共有”、其中一方要把房子賣給另一方。這兩種情形下,所謂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失效——可以理解為,上述兩種情況下的購買人,優先權更高。

    具體法律依據,可參照《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出售,必須要通知承租人。

    這是出租人的義務。畢竟,在房屋租賃期間,承租人有房產的使用權,而且雙方還有合同約定。

    要注意兩個知識點:

    承租人沒有在規定時間內迴應。如果承租人接到通知之後15天之內,沒有做出迴應,視同自動放棄優先購買權。

    出租人售賣房屋,不影響租賃合同。簡單理解,就是出租人可以自行處置房子,房產買賣合法有效。但是,租賃合同同樣依然有效——不能因為房產所有權的變更,認定租賃合同失效。

    這時候,會面臨兩種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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