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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旺旺拉拉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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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宜昌藍盾駕校鄭教練
精神損失沒有明確規定,法院一般不支援,所以有很多索賠1元的案例,出口氣而已。
法律講因果關係,民事訴訟法講填平原則,超市受到驚嚇是因,卻沒有果,是當場昏厥,還是受驚引起突發病變,都沒有,我們平時聽到汽車喇叭忽然嚇一跳,是不是馬上攔住汽車索賠,領導忽然來辦公室嚇一跳,員工是不是也要索賠,顯見沒有可操作性。只有引起壞結果,全責一方才能賠償相應損失,比如超市電梯失靈,顧客受驚引起心臟病突發,超市可以送醫救治,經過仲裁或法院承擔相應醫藥費,而不能繼續主張移植心臟進行根治。
社會需要公序良俗,惡意訴訟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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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手機使用者52854039815
那要看你為什麼會被砸傷,如果是你拿取貨物的時候,因為自己的過錯,導致貨物坍塌而受傷,那麼你應該自己承擔受傷的後果。如果你只是從貨物旁經過,貨物突然倒塌而受傷,那麼商場肯定要負賠償責任。至於精神賠償之類的,那就需要法院判決了,因為你不可能因為一次被砸,就永遠不會再逛商場(會產生一次被蛇咬,十年怕井繩的精神疾病嗎?)所以要求精神賠償之類的話,其實就是在為多獲得賠償的一種藉口而已。
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你說的精神損失費可以有也可以沒有,就看人家願不願意拿錢免災了。不給你法律也支援!還有如果超市較真,你的誤工費必須拿出工資條證明你有誤工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