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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機動車逆向導致交通事故可以做到無責不賠,是否能定義為“碰瓷”要以肇事人賠償的態度作為判斷標準。
非機動車逆向行駛如與機動車發生碰撞,這一行為可以定義為【故意】,這兩個字是非常重要的,原因如下:
引用解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2說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行人發生交通事故,如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為全責且機動車一方無責,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但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事故,機動車一方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對於這類事故的責任劃分重點在於如何鑑定非機動是否為故意為之,而鑑定的方式也很簡單:交法規定各種車輛分道而行且不允許佔道行駛,違反交法規定的行為自然是故意,逆向行駛再次觸犯交法也是故意為之,所以事故定性不會有意外必然會是非機動車全責,除非對現行交法有質疑或不按照交法辦理,而這種行為本質是錯誤的。
如果要求無責賠償10%則要滿足以下條件:
提出證據證明不是故意違法
提出證據證明不是故意碰撞
提出證據證明不懂法
第1、2兩點可以非常主觀但無非舉證,如果滿足第3點不懂法則是普法力度的不足應該由相關部門負責,機動車已經作為無責且受損方應該得到合理的賠償,否則事故處理就不會這麼簡單了。假設機動車一方被要求無責賠償,那麼這起案例同時確定的是非機動車肇事,即使是非機動車肇事也沒有規定說明可以免於賠償責任,所以機動車的車損可以要求非機動車肇事人賠償。
機動車方如車輛投保了部分商業險種可以要求保險公司代位賠償,車險提前賠償費用後由保險公司負責對肇事人起訴,機動車的維修費用往往不會低,高昂的賠償也能讓無視交法的群體得到教訓。
至於是否能夠定義為碰瓷則要看兩方協商過程中的肇事人的態度,如不僅不主動賠償還要求無責的機動車賠償,這種行為屬於敲詐勒索罪的範疇,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恐嚇、威脅或者要挾的方式佔用被害人公私財物。在事故處理中以輿論或其他方式對機動車方要求無理賠償符合這些條件,在收集到這些證據後可以走法律程式起訴。
其次新國標後的電動車與機動車的事故處理有所改變,電動車如果不滿足時速≤25km、重量≤55KG、腳踏板和鞍座車體長寬度的標準,這類車則屬於機動車,即使是配發臨時牌照的車輛也不例外。
只要該類車輛鑑定為機動車責任劃分則是建立在平等的基礎上,不僅不存在免責賠償的問題而且機動車車損可以正常理賠。
關於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的碰撞事故處理細則已經越來越健全,作為參與公共出行的人或車都要謹慎遵守規則的要求,否則沒有任何人或機構會再無理由為他人的錯誤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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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正確價值觀的人不多了,社會風氣涼涼。一個社會的正確價值觀是,交通違法致人傷亡就是故意殺人,沒有交通違法哪來的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