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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芳說芳語

    簡單理解,人證和證人證言是一碼事。一般情況下不能成為獨立的證據。

    一、人證和證人證言:

    人證,就是指的能夠作證的知情人、見證人。而人證要成為證據,必須出具書面材料或者錄音材料,如果不出具書面材料或者錄音材料,就不能成為證人。證人出具的書面材料或者錄音材料就是證人證言。人證就是以證人證言的形式存在的,沒有證人證言,就不存在人證。

    二、一般情況下證人證言不能成為獨立證據:

    作為證據,最重要的就是能夠說明問題,能夠印證某一事實的存在性,與客觀事件的發生有著必然聯絡。必須能夠反映客觀真實性。這其中包括直接證據和旁系證據。直接證據就是不需要其他旁證相關聯,直接就可以說明問題、證實事實。旁系證據則需要與相關其他證據並聯、串聯在一起使用,起到一種輔助證據的作用。如果不能與事實本身相關聯,則沒有證據價值。

    三、《民訴法》規定的證據範圍:

    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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