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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京律師鍾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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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王樹山書法2018年起夫妻辦理離婚,三種財產必歸男方。
1、男方在贏取女方之前,就已經購買好的房屋等不動產。
2、和女方關係不大的財產,比如男方婚前就有的代步車輛和繼承的財產。
3、男方因車禍、工傷、以及其他損傷,而獲得第三方或者其他部門的賠償。、
現在不是以前了,對於離婚大家都要理性看待。但更重要的是結婚的時候一定不要太隨意。否則必將導致離婚的速度更快。婚姻是一輩子的事,也沒有人的婚姻會一帆風順夫妻倆要加強彼此間的溝通和尊重,一起面對婚姻中的各種挑戰。都說陪伴是最長的告白。希望天下已婚人白頭偕老。對於新婚姻法的規定你有什麼看法,請關注或留言。 -
3 # TV法律微服務
曹曉靜律師表示,如果發現男方有財產轉移的情況,可以提起婚內財產分割,目的就為了先把存款凍結。如果雙方財產比較簡單,是不需要啟動這個訴訟程式的,但如果面對這種資產相對複雜,而且趙女士又是完全不控制財產的情況,就有必要提起一個婚內的就是離婚財產分割之訴,做一個財產保全,先把財產固定住。等到六個月之後,無論是趙女士或者王先生誰作為原告,都可以繼續走訴訟程式。
我們先來分析一下趙女士所提出的房產問題,先看一下這套別墅,從法律關係上來講這個房子是男方婚前的,產權是沒有問題的。在趙女士與王先生結婚之前,就已經約定別墅將來是要給男方兒子的,也就是男方對於財產做了一些隔離。對於這套別墅,趙女士和王先生婚後的翻建和裝修,如果趙女士能夠舉證證明使用了夫妻共同財產,那麼這個錢是可以要求男方來返還的。對於趙女士所說的,婚後購買的一套房產,在趙女士不知情的情況下也登記在王先生兒子的名下,那麼對於出資這一塊我們首先要去舉證。我們再來看一下房產證的登記情況,房產目前已經登記在王先生兒子和王先生名下,並且做了一個份額的約定,約定99%歸王先生兒子擁有,1%是王先生擁有。從法律關係上來講,出資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從產權登記上來講夫妻只有1%的份額,那麼99%的份額都已經登記在王先生兒子名下,這就涉及到了第三人。通常情況下在離婚案子裡,涉及到第三人的情況,財產如果能在離婚協議裡達成一致,那麼就按照協議來分割。達不成一致的情況需要另案去處理。對於趙女士來說,最保守的情況是這1%是沒有問題的。另外99%要看趙女士出資的舉證情況而定。比如說王先生的兒子也沒工作,依然還在上學,沒有經濟來源。另外房產是王先生單方做了一個贈與,贈與的行為是沒有經過配偶的同意,這個贈與是效力是待定的。
對於趙女士婚後一共購買的四臺車,有三輛車都登記在王先生名下,這種情況從方便生活的角度,會判給您一輛到兩輛車來使用。另外還有一輛車其實是趙女士和王先共同使用的登記在別人名下的車輛,在司法實踐中這種借名的車輛,不會在離婚案中強制處理,可以雙方議價處理。
最後我們幫趙女士分析一下家中存款的分割,大部分家庭收入是被男方控制或者說被女方控制男方不掌握。像這種起訴離婚的情況,首先在開庭的時候要進行一個示明程式,就是雙方申報一下財產,把自己各大銀行的賬目列一下。在經過一輪示明之後,如果男方有隱匿的賬號存款,最後又被法院查出來的情況,這部分隱匿的財產男方是要少分或不分的。像趙女士所說的,王先生從工行的理財產品中將100萬直接就取現了,那麼他必須說清楚取現用於什麼了。這個在我們的離婚案件中有一個專業的術語叫“大額財產異議”。通常情況下1萬以上的頻繁的轉出或者是取現,相對方就是轉出方要說明去向和來源,無法作出解釋和說明的視為轉移。趙女士在自己離婚的案子裡,可以好好的查一下大額的轉賬,我們可以做一個彙總,用大額財產異議的方式向對方去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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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宣伊
房子和車子,首先考慮登記在誰名下,是否為婚前財產,如果是婚前財產則歸一方所有,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財產和債務平均分配,車子和房子所得方給另一方相應金錢補償,如果雙方均同意將房子過戶給兒子,也是可以的,以上意見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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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永衡昭輝律師事務所 鍾延成律師團隊為你解答:1、關於房屋的處置問題。法院會有兩種處理方式,一種法官為了方便認為涉案房屋並未取得產權證,所以對涉案財產房屋暫時不予處理,待到涉案房屋具備辦理產權證條件或者辦理產權證後,讓另案訴訟處理;另一種是隻對涉案房屋買賣合同項下的權益進行分割,包括房屋實際使用進行分割。2、書面申請親子鑑定即可,如果對方不同意,法院將推定不具備親子關係,將該舉證責任給對方。法院無理由不支援的,可以投訴相關的辦案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