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很有代表性,越來越多的老闆意識培訓員工的重要性,但如果操作不當,就很可能造成“人財兩空”的尷尬局面。
我最近寫了一本關於勞動用工風險防範的工具書——《新網際網路時代·企業勞動用工法律風險防範一本通》,書中專門對企業出資給員工培訓如何防範風險的問題進行了講解。
按照常識來理解,企業出錢給員工提供培訓了,完全可以要求員工再為企業服務幾年,這個期限就要“培訓服務期”,如果員工提前離職了,或因為員工的原因導致被企業開除了,員工就需要賠償相應的培訓費用,這就是培訓服務期的違約金。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勞動合同法》規定,只有兩種情況,用人單位可以約定由員工承擔違約金,其一是培訓服務期,其二是競業限制協議。
那麼,是不是隻要企業出資給員工提供培訓了,就一定可以和員工約定培訓服務期和違約金呢?這裡面存在很大的誤區。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 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也就是說, 要約定培訓服務期,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用”、提供 了“專業技術培訓”。
如何來理解專項培訓費用?簡單來說,就是企業專門為員工的培訓支出了費用,而不是從“職工教育經費”中支出的。
如何理解專業技術培訓?一般來說,企業對員工的培訓可以分為兩大類:
其一,是必要的、基本的崗位技術培訓。主要是針對平時工作中的一些 基本技能進行培訓,目的是使得員工能夠順利地工作,這是用人單位應盡的 義務,這類培訓的特點是受眾物件不確定,包括全體員工。很顯然,這類培 訓就不能約定服務期。通常企業對員工進行的正常的職業培訓,如入職培訓、 管理培訓、安全生產培訓等都屬於基本的崗位技術培訓。
其二,就是針對特定或少部分員工進行的特殊的、專業性的技術培訓。 也就是《勞動合同法》中所指的專業技術培訓,其目的是在員工已經滿足了 本用人單位的基本要求之後,用人單位為了提高員工的職業技能而提供的 培訓。比如企業從國外引進了一條先進的生產線或一個新的專案,必須要有能夠操作的人,為此,企業挑選個別勞動者送到國外去培訓,回來以後就操 作這條生產線或這個專案,就屬於專業技術培訓。
是不是約定了培訓服務期和違約金,員工提前離職就一定需要賠償呢?
不一定。
如果是用人單位拖欠工資、不繳納社保、不提供有安全保障的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等,勞動者辭職的話,這個違約金勞動者就無需承擔,相反,勞動者還能夠主張經濟補償或賠償。
簡單來說,勞動者無責解除勞動合同的,就無需承擔賠償培訓費用的責任。
最後回到你的問題,如果你的公司在給員工出資提供培訓前簽訂了培訓服務期協議,培訓結束後,員工也在培訓費用結算單上簽字確認了,然後員工主動辭職(公司無過錯),或是員工違紀被公司開除,公司是可以向員工主張違約金的,要注意兩點:
1、這個違約金不能高於公司支出的培訓總費用,且實際支付的違約金應該是根據已經服務的期限按比例扣減;
2、這屬於勞動爭議,應先向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勞動仲裁不受理或是裁決後公司不滿意結果,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這個問題很有代表性,越來越多的老闆意識培訓員工的重要性,但如果操作不當,就很可能造成“人財兩空”的尷尬局面。
我最近寫了一本關於勞動用工風險防範的工具書——《新網際網路時代·企業勞動用工法律風險防範一本通》,書中專門對企業出資給員工培訓如何防範風險的問題進行了講解。
1、關於培訓服務期和違約金按照常識來理解,企業出錢給員工提供培訓了,完全可以要求員工再為企業服務幾年,這個期限就要“培訓服務期”,如果員工提前離職了,或因為員工的原因導致被企業開除了,員工就需要賠償相應的培訓費用,這就是培訓服務期的違約金。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勞動合同法》規定,只有兩種情況,用人單位可以約定由員工承擔違約金,其一是培訓服務期,其二是競業限制協議。
2、是不是所有的培訓都能約定培訓服務期和違約金那麼,是不是隻要企業出資給員工提供培訓了,就一定可以和員工約定培訓服務期和違約金呢?這裡面存在很大的誤區。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 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也就是說, 要約定培訓服務期,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用”、提供 了“專業技術培訓”。
如何來理解專項培訓費用?簡單來說,就是企業專門為員工的培訓支出了費用,而不是從“職工教育經費”中支出的。
如何理解專業技術培訓?一般來說,企業對員工的培訓可以分為兩大類:
其一,是必要的、基本的崗位技術培訓。主要是針對平時工作中的一些 基本技能進行培訓,目的是使得員工能夠順利地工作,這是用人單位應盡的 義務,這類培訓的特點是受眾物件不確定,包括全體員工。很顯然,這類培 訓就不能約定服務期。通常企業對員工進行的正常的職業培訓,如入職培訓、 管理培訓、安全生產培訓等都屬於基本的崗位技術培訓。
其二,就是針對特定或少部分員工進行的特殊的、專業性的技術培訓。 也就是《勞動合同法》中所指的專業技術培訓,其目的是在員工已經滿足了 本用人單位的基本要求之後,用人單位為了提高員工的職業技能而提供的 培訓。比如企業從國外引進了一條先進的生產線或一個新的專案,必須要有能夠操作的人,為此,企業挑選個別勞動者送到國外去培訓,回來以後就操 作這條生產線或這個專案,就屬於專業技術培訓。
3、是不是約定了培訓服務期和違約金,員工提前離職就一定需要賠償呢是不是約定了培訓服務期和違約金,員工提前離職就一定需要賠償呢?
不一定。
如果是用人單位拖欠工資、不繳納社保、不提供有安全保障的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等,勞動者辭職的話,這個違約金勞動者就無需承擔,相反,勞動者還能夠主張經濟補償或賠償。
簡單來說,勞動者無責解除勞動合同的,就無需承擔賠償培訓費用的責任。
最後回到你的問題,如果你的公司在給員工出資提供培訓前簽訂了培訓服務期協議,培訓結束後,員工也在培訓費用結算單上簽字確認了,然後員工主動辭職(公司無過錯),或是員工違紀被公司開除,公司是可以向員工主張違約金的,要注意兩點:
1、這個違約金不能高於公司支出的培訓總費用,且實際支付的違約金應該是根據已經服務的期限按比例扣減;
2、這屬於勞動爭議,應先向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勞動仲裁不受理或是裁決後公司不滿意結果,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