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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摩文律師事務所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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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美麗巴彥淖爾建設路95
看下巜條例》二十一條,可以變更補償方式,選擇產權調換,就近安置。依法又Sunny!不服從徵收補償決定,漫天要價,防礙徵收工作進行,會被法院判決司法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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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9條第2款的規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在實際生活中,被徵收人和徵收部門對被徵收房屋的價值協商不一致或者被徵收人對房屋評估有異議的情形也是屢見不鮮的事了。這個時候,被徵收人選擇合適恰當的維權方式就顯得十分重要。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上述規定,被徵收人對房屋評估有異議的情況下有兩種維權途徑,一是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二是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但需要注意的是,這兩種途徑是一種先行後續的關係,申請複核是申請鑑定的前置程式。即只有先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之後,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才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比如,因修建用於國防的碼頭的需要,某市人民政府向居民徵收房屋,肖先生的房屋屬於房屋徵收範圍內。在對被徵收人肖先生的房屋進行價值評估時,房地產價值評估機構認定的肖先生房屋價格為200萬元,而肖先生認為自己房屋的價值300萬元。肖先生對房地產價值評估機構的估值非常不滿,在本案中,肖先生該如何做?肖先生可以向房地產價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如果肖先生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