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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439869771219

      繼續犯,又稱持續犯,是指犯罪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於繼續狀態的犯罪。例如,刑法第238條規定的非法拘禁罪,從行為人非法地把他人拘禁起來的時候開始,一直到恢復他人的人身自由的時候為止,這一非法拘禁的行為處於持續不斷的狀態。

      想像競合犯是隻有一個犯罪行為,而這個犯罪行為同時觸犯幾個罪名,比如開一槍,打死一個打傷一個。

      結果加重犯比如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給你看條文:

      搶劫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連續犯,是指行為人基於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連續實施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為,觸犯同一罪名的情況.

      比如:甲因為其妻與他人通姦,就蓄意殺死其妻及姦夫進行報復。一天下午,甲在家將其妻殺死,晚上又潛入乙家,把乙殺死。

      牽連犯是指以實施某一犯罪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為或者結果行為又觸犯了其他罪名的情況。

      例如,行為人以偽造證件印章的方法,詐騙他人錢財,由於偽造證件印章的行為與詐騙的行為均可構成獨立的犯罪,因而就可以牽連犯加以認定。

      吸收犯,是指數個犯罪行為,其中一個犯罪行為吸收其它的犯罪行為,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為一個罪名的犯罪形態。

      例如,行為人為殺害李四,第一次殺人未遂,第二次將李四殺死。

      或者行為人為殺害李四,先把他綁進麻袋裡監禁著,後來再扔進河裡淹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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