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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象競合犯也稱觀念的競合、想象的數罪,是指基於數個不同的具體罪過,實施一個犯罪行為,同時侵犯數個犯罪客體,觸犯數個異種罪名的情況。例如行為人甲欲殺死某乙,開槍後不僅致乙死亡,而且又致乙身旁的丙輕傷,就屬於想象競合犯。中國刑法沒有明文規定的想象競合犯,但這一概念在刑法理論上一直是被承認的,併為司法實踐所普遍接受。想象競合犯的構成需要三個要件即行為人實施了一個危害行為,該行為觸犯了數個罪名,且數個罪名中的任意一個都無法全面評價該行為。這也是想象競合犯區別於實質一罪、實質數罪及法條競合犯,作為獨立的犯罪形態所具有的根本特徵。擴充套件資料:處罰原則想象競合犯的原則,即於犯罪行為所觸犯之各罪中,從一重罪處罰,即依照行為觸犯的數個罪名中法定刑較重的犯罪定罪處刑,而不實行數罪併罰。這也是世界上許多國家的立法例。

    1、在確定重罪之前,應對各罪按其情節分別評價,歸入各罪中該行為應處的量刑檔次,在此基礎之上對各罪的法定刑進行比較。按照主刑重於附加刑,主刑中按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順序確定重刑。附加刑,即罰金、沒收財產、剝奪政治權利、驅逐出境。對於量刑幅度,應根據實際情況以上限高者或下限高者計。

    2、對於輕罪的附加刑如何處理。有學者借鑑國外立法經驗提出應該並罰,對於這個問題,筆者認為對犯罪行為的評價應做到不重複、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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