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駕駛證增駕的規定和說明如下:
1、持有A1、A2、A3、B1、B2準駕車型駕駛證的人,應當在每個記分週期結束後三 十日內到發證車管所接受審驗。
2、從2013年1月1日起,年審時不再需要提交(每2年一次的)身體條件證明。年審物件: 一個記分週期內有記分(12分以下)情形的駕駛人,應在記分週期結束後30日內辦理年審,審驗時應當參加不少於三小時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交通安全文明駕駛、應急處置等知識學習,並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若無以上規定的情形不需要辦理年審,每個記分週期都沒有以上規定情形的,則到駕駛證有效期滿前90日內換證即是。
3、持有C類、D、E、F、M、N和P準駕車 型駕駛證的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未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在本記分週期結束後三十日內到發證車管所接受審驗。
4、年齡在60週歲以上的機動車駕駛人, 應當每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在記分週期結束後三十日內,提交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 體條件的證明。持有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駕駛證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三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在記分週期結束後三十日內,提交經省級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若無以上情形的則在駕駛證有效期滿前90日內換證即可,中途無需年審。
5、在異地從事營運的機動車駕駛人,向營運地車輛管理所備案登記一年後,可以直接在營運地參加審驗。
關於駕駛證增駕的規定和說明如下:
1、持有A1、A2、A3、B1、B2準駕車型駕駛證的人,應當在每個記分週期結束後三 十日內到發證車管所接受審驗。
2、從2013年1月1日起,年審時不再需要提交(每2年一次的)身體條件證明。年審物件: 一個記分週期內有記分(12分以下)情形的駕駛人,應在記分週期結束後30日內辦理年審,審驗時應當參加不少於三小時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交通安全文明駕駛、應急處置等知識學習,並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若無以上規定的情形不需要辦理年審,每個記分週期都沒有以上規定情形的,則到駕駛證有效期滿前90日內換證即是。
3、持有C類、D、E、F、M、N和P準駕車 型駕駛證的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未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在本記分週期結束後三十日內到發證車管所接受審驗。
4、年齡在60週歲以上的機動車駕駛人, 應當每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在記分週期結束後三十日內,提交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 體條件的證明。持有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駕駛證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三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在記分週期結束後三十日內,提交經省級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若無以上情形的則在駕駛證有效期滿前90日內換證即可,中途無需年審。
5、在異地從事營運的機動車駕駛人,向營運地車輛管理所備案登記一年後,可以直接在營運地參加審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