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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一口一塊豆腐乳

    法條競合法條競合仍然是行為單數,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多個法條,但因法條間有邏輯關係,所以優先以其中之一論處1包容關係完全包容:右邊圖罪名1 要求滿足A【一般條件】,罪名2要求滿足【A一般條件】+【B特殊條件】,最後定罪為罪名2.因為罪名1只能評價要件A,只有罪名2才能將A、B完全評價,因此定為罪名2,也就是罪名2完全包容了罪名1的所有要件,所以罪名2才能包容評價為罪名1.部分包容:左圖罪名1包含了A、D兩個要件,但是A、D兩個要件不會同時觸發,而罪名2包含了A、B、C三個要件,其中A、B必須同時觸發,B、C可以必須同時觸發。罪名1、罪名2都包含有相互不可以被包容的部分,因此不能完全包容,但是兩個集合之間有交集。因此,當產生了A、B兩個要件時,只有罪名2可以完全評價。同時,由於A、D兩個要件是互斥的,因此如果只有A要件發生,沒有B要件發生,由於A、B需要同時觸發才能評價為罪名2,因此不能評價為罪名2,只能評價為罪名1,當A、B兩個要件同時觸發時,由於要評價所有要件,只能評價為罪名2.當觸發B、C兩個要件時,只能評價為罪名2,此時罪名2和罪名1無法條競合關係;當觸發D要件時,只能評價為罪名1,此時罪名1與罪名2也沒有法條競合關係。如交通肇事與過失致人死亡、生產銷售假藥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後者有5萬元限制,前者無)、重婚罪與破壞軍婚罪。【左圖】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產生兩個要件:1過失致人死亡【A】 2 交通事故【B】;要完全評價兩個要件,只能是交通肇事罪。構成法條競合。雖然交通肇事罪還有其他情形:1、3個人重傷【C】 2、交通事故【B】,此時只能用交通肇事罪來評價,雖然交通肇事罪與過失致人死亡有名義上的法條競合關係,但是此時二者不可能競合。因此是部分競合,非完全競合。破壞軍婚罪:A:與有配偶的人結婚 B對方配偶為軍人 C:與有配偶的人同居D自己有配偶,與無配偶的人結婚【右下圖】生產銷售假藥罪產生兩個要件 ①生產銷售的產品為偽劣產品 【A】②該偽劣產品目的是醫療所用【B】,因此如果要評價A、B兩個要素,必須使用罪名2.但是罪名1(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有一個金額要件(銷售金額5萬元的既遂數額),且二者必須相聯絡(不同於上邊的互斥,這裡要求同時滿足)。因此當銷售金額不足5萬元時,只能構成罪名2既遂,無法構成罪名1既遂.,因此也是部分競合。“必然觸犯”解釋右圖A、B條件,觸犯A條件,必然觸犯罪名1,而觸犯B條件,不一定觸犯罪名2,需要和其他條件結合後才能觸犯罪名2,因此條件A為基礎條件,B條件為結合條件,罪名1為基礎罪名,罪名2為特殊罪名。例外:重法優於輕法在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部分想象競合一個行為,觸犯多個罪名。一個行為,有多個構成要件,構成要件組合,可以產生不同罪名,當不同罪名之間無法產生包容評價關係時,產生想象競合。包容評價關係的存在,是由於法條競合的存在,也就是法條設定的原因,因此,無法條,則無包容評價,只能構成想象競合。事實上,一個行為可以導致多個犯罪要件的產生,如果滿足要件2、3,可構成罪名2(過失致人死亡),而包含了2、3要件的罪名1(交通肇事)還可以評價要件1(交通事故),則應當定罪為罪名1(評價了更多的要件),這是法條所規定,屬於法條競合,定為罪名1。同時,儘管要件1/2/3都已經評價過,但是要件4並未評價,同時要件4與要件3構成了新的罪名3,且罪名3無法被罪名1所包容評價,則罪名3應當單獨評價。一個行為觸犯多個要件,最後使用罪名1、罪名3可以將所有要件都評價一遍,而二者之間又沒有包容評價關係,此時一個行為觸犯的多個罪名之間構成想象競合關係。擇一重處罰。犯罪形態與罪數的交叉形態不一致導致的罪罰不匹配情形——擇一重擇一重,而非法條競合;【練習】甲故意殺乙,致重傷,未遂,警察至。雖然故意殺人可以包容故意傷害,但是故意殺人未遂可能比故意傷害既遂輕,所以擇一重。法定刑不符合比例的情形——擇一重理論上,搶劫致人重傷死亡(故意情況下)應當包容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故意殺人搶劫致人重傷死亡(故意):故意殺人+搶劫但是後者的法定刑比前者輕,因此雖然後者包容評價了前者,但是應當定重罪,不可以法條競合,而應當想象競合。總結:以上都有包容評價關係,一般認為,包容評價後的罪比基本罪刑罰要重,符合罪刑一致的原則,但是最後評論時都採用了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也就是,在採用包容評價關係後,要看是否有罪刑不一致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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