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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幸運無敵

    你所說的有很多的閒置的車位,既然說了是“車位”且已經有買車位的業主進行停車了。就說明地產商或者物業已經進行了相關裝置的投入和使用,做好了相關的停車要求和安全防護,能滿足車輛停車的條件,可以經營停車服務的場地。

    地下車庫的使用需要地產或者物業投入相關的配套設施裝置和安全防範保證措施,和人力管理。

    小區地下停車場根據小區公攤區域的劃分和性質不同一般分別採取出售、出租、收費臨停等幾種方式進行收費管理。

    小區車庫停車應該本著方便小區業主,視小區具體情況和業委會意見來安排車庫停車要求和規範。比如說現在的很多小區人車分流禁止小區停放車輛。如果它是為了小區大眾的整體安全,為了營造更安全的小區環境,減少安全隱患的發生,且大部分業主都贊同,那就是合理的。不能因為一些有車業主的不方便就說這個規定是不合理的。

    你所說的情況,如果地下車庫確實有很多的閒置車位,如果都是沒有出售或者出租出去,如果能保證小區車庫的正常使用和運轉。我覺得是可以提供臨時收費停車管理的,至於費用的多少那就是由物業或者居委會協商了。

  • 2 # 老包有時不線上

    地下的閒置的車位可否臨時停車?我辦過這事,為業主解決未購車位,卻能臨時停車的需求!

    這要看管理方的意願以及現場的條件而定。並不由顧客方來定。

    作為車輛管理方,如果有更多的車位出租,能多收停車費,沒有道理不支援。但是先要看現場是否具備車輛停放和出租條件。

    1、地下車庫停放區域地面、供電、消防設施是否已施工完畢,任何一個有問題,在車輛停放期間出了傷亡事故,施工方、地產方、物業方都要承擔責任,為了收你幾塊錢停車費,不敢也不值。

    2、就是地下車庫施工完成,具備了停放條件,也交付了,也不一定租得到。如果此區域是產權車位,地產公司只肯銷售不同意出租,物業也不可能借出來作臨時停車位。

    是有這類地產公司寧空著產權車位,每月交給物業幾十塊管理費也不出租。有的還裝上了地鎖,讓你一點想法都沒有!

    對於你來說,向物業打聽人防和公攤車位幾時可以租用比較靠譜,這些車位由物業作主出租,地產公司卻是管不到的。

  • 3 # 羅成Jd

    這個問題提的非常好,直接反映了許多小業主的心態,比那強橫的要理智的多!其實這個問題在許多問之前就有明確答案了,是不是?“沒有買車位的業主可以不可以臨時停車”?這裡有幾個探討:

    1.沒️買車位,也就是說這個地方的車位是有產權的,而非是小區共有,不屬於那種己分攤到建築面積中的或屬於人防設施。既然是有產權,也就代表它是有“主人”的,借用別人的私產,當然要事先問一下對方,願意否?

    2.可以不可以臨時停車,這個時間點很難確定。如果這個車位主人是先買了車位未買車,那麼在協商情況下可暫借你停,但如果他自己也有車,當二臺車同時入庫,如何協調?3.可以不可以?當然可以了!但前提:a是車位主同意、b你也同意車庫管理方提出的管理承諾(如停車費的支付,這個不包含你你向車主支付的車位租金,還有車庫設施的維護費、清潔費、管理人工、能耗、車損保險...)如果你不想滿足上述前提條件的,那麼可能就會遭遇“不可以”的令你光火的境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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