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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下半年,貴州車主楊某購置一臺價值550萬元的進口賓利汽車。使用該車近兩年後,楊某透過網路查詢到車輛曾有兩次處理記錄,認為經銷商銷售的是一臺經大修的問題車,給其造成巨大損失,遂提起訴訟,要求經銷商賠償三倍購車款1650萬元,並返還購車款及車輛購置稅近600萬元。2017年10月,一審法院認定經銷商未向消費者告知處理情況,構成欺詐,判決經銷商“退一賠三”,即賠償1650萬元。 但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廣受關注的“賓利退一賠三案”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法院關於“退一賠三”的判決,酌定經銷商賠償購車者1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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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孔方財經

    這位車主肯定是夠鬱悶的,本來是可以淨賺1650萬,結果只拿到11萬賠償——最高法院還判決,車主還需負擔31.1萬元訴訟費,一來一去還倒貼20萬元!

    很多人都會覺得比較冤,這輛車確實經過了兩處改修:更換窗簾和漆面輕微損害處理;而且在買車之前,4S店沒有告知,還是車主自己上網後查詢才發現的。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退一賠三”很合理,哪怕是買的幾千萬上億的飛機,也該按照法律的規則來處理,該賠3個億那也是經銷商自作自受。

    儘管大家一臉懵逼,但最高法院既然這麼判,顯然有它的道理。

    一是,這些修改屬於PDI程式。所謂PDI程式,是指汽車在最終交付給客戶之前,都需要再次進行檢測、修改,使之符合交付標準。汽車作為一個極為複雜的精密機器,出廠並不代表就完美了,可能還會有小的地方存在不足,經銷商需要進行對之進行修改。上面說的更換窗簾、漆面輕微損害處理,就屬於PDI程式,在法律上講還屬於車廠的流程當中,不屬於出廠後的修改。汽車經銷商沒有告知的義務。

    二是,這些修改,都只是極小的改動,並不會對消費者造成生命安全和財產的重大威脅,不告知不構成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侵犯。另外,車主查到的賓利車修改記錄,也是經銷商上傳上去的,經銷商沒有主觀隱瞞的行為。

    三是,由於改動很小,即便賠償也只需要對改動的地方進行賠償,而不是主體全部賠償。舉個例子,因為幾萬元的改動,即整車百分之一的一個問題,就要賠償全部價值的三倍,相當於你買了100斤土豆,發現其中一個壞掉了,就要商家賠償300斤土豆,這一點也是不太合理的。

    為什麼最終還是判了經銷商賠償11萬元呢,最高院認為,雖然經銷商在網路上對車輛修改進行了披露,但應該在車輛交付時更明確告知消費者,對消費者知情權產生了一定影響,對此應該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當然,站在消費者的角度,大家仍然可能覺得這樣的判罰是在幫助商家,損害了消費者權益。這個案子爭議比較大,大家也可以談談看法。孔方兄比較支援最高法院的判決,畢竟商家的權益那也是權益。

  • 2 # 愛上影視歌

    法律的依據買哪裡?這種判決會縱容經銷商虛假銷售。以後吃虧的是廣大消費者。對於弱勢群體的消費者而已,天朝哪裡才是講理的地方?

  • 3 # 使用者83341983878

    我還是覺得判決不公,首先是4S店過錯在先,沒做到首先告知意務,讓這主審法官遇上這事他是什麼態度,他不得把這4S店給整垮了!

  • 4 # 銅鋤頭

    曾經有個國際專案竟標,德國人要600萬,印象人要500萬,中國人要2000萬.主辦方將中國人留下問話:"人家越標越低,你為何卻高到2000萬"?中國人微笑答道:"其中,給你500萬回扣,我賺1000萬,剩下500萬包給印度阿三".結果.專案被中國人包下了.

  • 5 # LWj41871991

    避開了消費者權益,用不成文規則,閉門理論。又因何要賠償買家十一萬,既然賠償應代表勝訴,卻又要承擔訴費三十多萬,令人費解。相信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公理自在人心

  • 6 # 我是人間四月天1

    既然賠償車主11萬,那就代表車主勝訴,為什麼還要出訴訟費?這是我們的法律出了問題,還是我們的執法的出了問題,還是我們的法律只是為了保護強權。

  • 7 # 騎你追你

    原裝處女和修完膜裝處女能一個價嗎?確實都能用,確實是小損傷。但是你不告知!還讓去醫院查檔案?消費者心裡能舒服嗎?早知道他會買嗎?這是不是耍流氓?

  • 8 # 膽小的大貓

    己合理制決後,又堆翻了正義……!這改判是欺詐無罪,強橫有功!難道在中國就找不到公平,公正的地方了嗎?難道正義真的這麼弱嗎?

  • 9 # 簫簫解語花

    更換窗簾可以理解,至於漆面處理就有意見了,由於出廠前的疏忽,造成汽車漆面損害,進行漆面再處理就恢復不到原來的效果了,因為缺少了幾個工藝流程

  • 10 # 晨風82101242

    如果欺詐行為是事實就要罰得經銷商傾家蕩產。

    現在的判罰如兒戲,社會風氣如何能正?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vera”是什麼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