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國證監會統一部署,本所對《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進行了修訂,並形成《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以下簡稱新規)。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現予以釋出,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為確保新規順利施行,作出以下具體安排:一、新規第10.3.1條新增的第四項財務類退市風險警示情形、第10.5.2條新增的第四項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以2020年作為第一個會計年度起算。
二、新規施行後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且可能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的公司,依據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事實,公司2015年度至2020年度內的任意連續會計年度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公司在2020年度及以後年度中的任意連續會計年度財務類指標實際已觸及新規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
三、判斷公司是否觸及新規第9.4條新增的第四項、第六項其他風險警示情形時,以2020年為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以2018年至2020年為最近三個會計年度。
除前述規定外,新規其他實施安排仍按照本所2020年6月12日釋出的《關於釋出〈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的通知》(深證上〔2020〕500號)執行。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2.《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等規則的修訂說明深圳證券交易所2020年12月31日
按照中國證監會統一部署,本所對《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進行了修訂,並形成《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以下簡稱新規)。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現予以釋出,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為確保新規順利施行,作出以下具體安排:一、新規第10.3.1條新增的第四項財務類退市風險警示情形、第10.5.2條新增的第四項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以2020年作為第一個會計年度起算。
二、新規施行後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且可能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的公司,依據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事實,公司2015年度至2020年度內的任意連續會計年度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公司在2020年度及以後年度中的任意連續會計年度財務類指標實際已觸及新規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
三、判斷公司是否觸及新規第9.4條新增的第四項、第六項其他風險警示情形時,以2020年為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以2018年至2020年為最近三個會計年度。
除前述規定外,新規其他實施安排仍按照本所2020年6月12日釋出的《關於釋出〈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的通知》(深證上〔2020〕500號)執行。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2.《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等規則的修訂說明深圳證券交易所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