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早起的山行者

    無償獻血9年為你的無私奉獻豎起大拇指!今年以來這是發生第二次獻血者在家人需要用血時受到刁難了,現在的醫院不能說都不好,不過還是有很多醫生和醫院忘了本。全國一年有多少無償獻血的人才讓醫院解決缺血情況,回頭有些醫院就翻臉不認人了!以後還能有幾個人會無償獻血?這醫院得涼了多少人的心?說的是讓人家證明你媽就是你媽,其實還不是想讓人家掏輸血的錢?真不知道這個醫院的負責人是不是腦殘。這樣的醫院別指望他們會為人民服務了;上級管理部門也該好好查查這個醫院的問題。

  • 2 # MrZHOU269

    我就上大學的時候去獻過200cc,身體痠疼乏力了一週才恢復,那時候還每天運動打球啊跑步什麼的,身體素質還算好的當時

  • 3 # 落草王看動漫

    首先表明,本人從未獻血,也從未想過獻血!

    現在的社會就喜歡道德綁架,做什麼事都還得把什麼大義,英雄,善良,愛心等拿來做宣傳!

    就拿獻血這事兒來說,每當看到廣場採血車上的標語,我就感到厭惡,什麼"無償獻血,奉獻愛心","一人獻血,全家光榮",對我來說這就是道德綁架,拿著這些公益當幌子!

    最後對這句話呵呵一下:"只要人人都獻出一點愛,世界將變成美好的未來"

  • 4 # 暴風暴1

    無良血站跟美國學壞了,不然世界各國的黃金早運回了,如今想看看黃金美國也不讓看,明眼人都知道貨已賣完,沒了。

  • 5 # 吃飽了來找茬

    你們是義務獻血,人家轉頭就高價賣出去了。憑什麼你們的血讓人家去賣。所以乾脆大家都花錢買吧。賣血收錢,買血也交錢。倒也合情合理

  • 6 # 潘律師說家事

    獻血還血,是公民義務獻血條例的基本規定,也是基本權利。本人母親當年手術用血時,記得是拿獻血證直接去血站報銷的,沒要求提供任何親屬關係證明。我和我母親連姓氏都不一樣,但是,你作為獻血人,可以享受到的還血量是一定的,你自己願意給別人用嗎?即便你自己願意給別人用,那又如何?

    《青島市公民義務獻血條例》:

    《河南省公民獻血條例》:

    估計我們當地的血站是基於以上考慮,才不要求還血人提供任何親屬關係證明的。

    回到本題張女士這兒。不知道血站讓她提交什麼證明?證明到什麼程度?街道居委會出一個就可以還是戶籍資訊記載?估計出這樣一個證明不難,題目中也說張女士“把所有的證明都拿出來了”,但“血站還是不認”。

    以常理揣測,張女士證明我媽是我媽不難,應當能向血站提交了這類證明。但血站還是不認,不知道他們的證明標準是什麼,是否需要做DNA?

    確確實實,很多人法律上的父母和生物學上的父母是不一致的。我們能提交的證明,一般是指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係。不知道該血站要求的是哪一樣?還是兩樣都要、必須重合?

    義務獻血,本身就是一件有點悲壯的事兒,公民義務獻血的精神和行動,必須給予高度的肯定,因為獻血而應當享有的權益,也應當無任何障礙地給予保障,不要寒了獻血人的心,砸了自己的碗。

    河南因為賣血而賣出來的事,還在臉前。

  • 7 # 99隨便

    證明“我媽是我媽”世紀難題再次出現,實際上,這類問題真的不少見,比如我本人(下文介紹我本人上個月的遭遇)。

    血站為何要求張女士提供證明?

    原來,張女士一家的戶口,由於數次搬遷,早已不在最開始的派出所,現在的派出所只有她家的戶籍登記資料,至於其他情況一概不知情。

    張女士家的戶口上,戶主是她奶奶,她和她媽媽的名字都在戶口本上,但根據戶口本內容,無法證明她們的母子關係。

    2016年,公安部等12部門出臺《關於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明確規定,派出所完全可以不再為同戶人員間的親屬關係出具相關證明。

    那些奇葩的證明有必要嗎?

    上個月,我和我老婆需要把二十幾年前買的老房子賣了,在賣房時,需要提供我和老婆的結婚證。

    這下壞事了!

    當年我和老婆結婚時,用的是軍官證,所以結婚證上只有軍官證號碼,沒有身份證號碼。

    那是當然啊,九幾年結婚的時候,我除了軍官證根本就沒有身份證,當然沒有身份證號碼。

    但不行,房產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員,讓我自己證明:那張結婚證上的我就是我!

    當時我就暈了……

    上圖是我的結婚證,實際上在我結婚後,部隊又變更過一次軍官證號碼,所以結婚證上這個號碼早已作廢。

    也就是說,哪怕我回到原部隊,也很難找到人幫我證明,這張結婚證上的號碼,是屬於我本人。

    因為那時候是九十年代,還沒有電腦資料庫啊!

    所以說,當時的我和鄭州張女士的情況很類似,都被要求出具證明,所不同的只是證明內容不同而已。

    張女士:證明她媽是她媽。

    我:證明我是我本人。

    當時,我老婆開玩笑說,咱倆就是想離婚都不行,因為法院會先讓我們拿結婚證,證明咱倆是夫妻啊!

    哈哈哈……笑死了!

    幸好,我比鄭州張女士幸運一些,當時我磨破了嘴皮子,一手拿戶口本,一手拿結婚證,使勁跟人解釋,戶口本上的人是我,結婚證上的人也是我……

    最終,我的誠意打動了工作人員,在讓我寫下一份保證之後,勉強同意,那本結婚證上的人,就是我本人!

    真的不要讓人證明此類問題了!實際上,出現此類情況,都是因為當年的條件比較落後,各單位電腦資料庫不完善導致。比如說我,你讓我證明我是我,部隊駐地換防了,老軍官證肯定銷燬了,當年的登記資料不知道還有沒有,我跑斷腿也沒法證明。

  • 8 # 青年菌

    女子獻血9年多,母親用血時血站要證明“你媽是你媽”,多餘的證明,沒有必要的證明,這樣的事只會讓人齒冷,寒心。

    事情發生在鄭州一位獻血長達9年的張女士身上,從2004年就開始獻血,到了2018年的時候因為母親病了,所以急需用血。

    按照相關規定,獻血者的直系家屬可以提供血液,同時還能減少一大筆費用。

    然而,血站的工作人員卻要求出示證明:張女士的母親是她的母親,也就是兩人直系親屬關係的證明。

    來來回回折騰,張女士找到了許多能夠證明關係的證據,其中包括戶口本等等,可血戰工作人員卻說:無效。

    事情最終美能得到解決,具體事情拖延了多次時間,我們暫時不清楚。

    然而,這件事透露出的卻是荒唐,母親生了病需要用血,人在哪裡病著,結果卻要這個證明,那個證明。

    難道身份證,戶口簿還不能證明張女士和母親的關係嗎?難不成非要在人需要治療,需要血的時候去做一個親子鑑定不成?

    事要因地制宜的做,人要通情達理,見機行事,特殊情況特殊處理。

    好在張女士的母親沒有因出示證明而出現什麼意外情況,萬一,萬一人死了之後,是血站負責還是誰負責?

    對於這樣不合理的規矩,應該早予糾正,不能一直放任不管。

    明明很簡單的一個事情,卻變得這麼複雜,還不是因為墨守成規,規矩不對不是嘛?

  • 9 # 饃饃片2

    我連續兩年獻血,1600!半年一次,一次四百!獻最後一次我說獻200,採血的非給我抽400!把我給抽懵了,就是抽完以後眼一黑,再看清人時就聽不到說什麼了!喝了一盒血站給的杏仁露,半小時後才緩過來!從此再也沒獻過!怕了…

  • 10 # 和尚256915261

    太傷心了,我也義務獻了1000多CC了,是不是以後本人還要證明本人是本人?

  • 11 # 演繹韻律

    他們就是這樣翻臉不認帳,以後還能相信誰?

  • 12 # 李AN軍

    國家衛生部門,好好管管,傷了獻血人的心了

  • 13 # guiguz

    一次獻400,胳膊半個月沒勁。

  • 14 # 思遠

    突然想起來這麼一句,聖人只會勸別人去死!

  • 15 # 山丘41973273

    血是獻給中心血站,血站再賣給醫院,醫院再賣給你,你再去血站報銷,這個時候出現了一個問題,獻血時候熱情似火流程簡單,報銷時候嚴肅認真,要求嚴格,把你拿捏的死死的!

  • 16 # 超人老李CP

    戶口本不行嗎?我使用者口本報銷的,還是異地。

  • 17 # 喵勒各咪

    既然你們這麼傲嬌,那我就不獻血了,這樣就不用證明我媽是我媽了

  • 18 # 行屍走肉一枚

    這個問題我也打算提問的。誰知開啟手機就開到了你的提問。

    我在此談一點我的獻血經歷。

    我是從1998年開始獻血的,我還是我們市的獻血先進個人,還得過全國的銅獎。還主動進行獻血的義務宣傳和獻血的義務服務。但自從出了郭美美事件和一系列負面新聞後,我就再也不獻血了。因為我的心已冷了。心冷了,血還熱嗎。而且我現在還義務宣傳阻止其它人獻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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