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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工程款40萬多一點,業主方已經付給乙方16萬,現在乙方消失,業主方說現場的材料,做出的東西不值16萬,業主方是按照合同付款的,我的工資現在拿不到,業主方不願意墊付!請問,我可以找業主方付工資不?乙方是沒有資質的公司!業主方也沒有對農民工工資發放進行監督,找了勞動局聯絡不到乙方!求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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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玉扳手

    動動大拇指,快快關注哦!

    1.首先要清楚知道業主方是否已付16萬給乙方,叫業主方拿出相關憑證。

    2.工人的工資問題。你們有沒有證據可以證明自己在該工地幹過活,幹了多久,欠了多少工資。

    3.每一個工程開工之前,業主方必須要存入一筆工資發放保證金,一旦遇到拖欠薪資的問題,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訴,走快速處理通道。

    4.問題中說過聯絡過勞動局,從這點可以證明,勞動局沒有受理你們的申訴,也可以說你們證據不足,因此,現在剩下的唯一方法就是找到乙方。

    5.你們怎麼認識乙方的?有沒有人跟乙方很熟,知道家庭住址之類的,直接找到他家門口,堵著門口,拿工錢。

  • 2 # 手機使用者71188282729

    老師,我現在正被欠工資困擾,連殺人的想法都有,我去年在衡陽科學城做到九月份,除一月份發了一個月,還欠我5萬多,到現在沒支付,包括專案部管理人員一樣沒付,找街陽市勞動局要我們提供蓋有公司的工資表,但老闆一直拖不給工資表,印章更不說,到至今老闆一直打馬虎眼,勞動局也沒介入,請問像這種情況,在不違法的前提下,是否有更好的辦法,謝謝

  • 3 # 工保網

    防欠薪再升級!人社部多舉並措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

    9月4日,人社部解決企業工資拖欠問題部際聯席會議印發《2018年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細則》(下簡稱《細則》)。其中這幾點值得建築企業關注:

    就治理欠薪源頭,《細則》提出要整頓規範建築市場秩序:1)查處違法發包、轉包或違法分包等違法違規行為;2)對建設單位實施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3)全面推行施工過程結算;4)不再批准長期拖延工程款結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設單位新專案開工建設。

    就保障工資支付,《細則》提出:1)提高在建工程專案勞動合同簽訂率,推行實名制管理;2)督促施工總承包企業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透過賬戶直接發放工資;3)建立工資保證金差異化繳存辦法,落實工資保證金制度;4)明確招工單位承擔直接支付農民工工資的主體責任,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承擔在欠付工程款範圍內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的責任,以及承擔因違法發包、轉包或違法分包造成欠薪的清償責任。

    梳理考核細則,不難發現除了對建築企業主體行為進行多方規範外,《細則》還在欠薪源頭治理與工資支付保障中,給工程擔保在工資支付保障中的作用畫上了著重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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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款支付擔保

    在欠薪源頭治理中的應用

    欠薪問題遍及各個行業,其中以建築行業為甚。這自然與建築行業特殊的結算方式有關。

    不同於一般企業的按月支付,建築行業多按照工程節點發放工資。由於農民工工資與工程款直接掛鉤,因此自業主至工人間的任何一個環節,都有可能影響末端的工資發放情況。

    這也是主管部門嚴厲打擊違法分包與非法轉包的重要原因:工程層層轉手,工資也不得不一轉二、二轉三……每一環節的延遲或剋扣,都會導致農民工工資支付的拖欠。

    為保證工程款及時到位、根治欠薪源頭,主管部門引入了工程款支付擔保這一第三方力量,以輔助工程款支付的監督以及賠償工作。

    工程款支付擔保,即擔保人受發包人的委託向承包人提供的工程款支付保函,如發包人沒有按照承包人與發包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履行支付工程款的義務,則由擔保人按保函約定承擔保證責任。

    這意味著,一旦業主出現拖欠工程款的情形,施工企業即可向擔保人提出索賠。而以銀行和保險公司為主體的擔保人,也將憑藉自身的擔保實力,直接遏制工程款層層拖延、農民工工資無限拖欠的情況。其中,保險公司還將在擔保前審查建設單位的資信及能力,並在工程全過程提供專業的風險管控,以最大程度降低工程款拖欠的機率。

    作為對發包人履約行為的有力制約,工程款支付擔保在中國發展迅速:從2003年《工程建設專案施工招標投標辦法》首次提出“工程款支付擔保”概念,到2016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資問題的意見》明確“在工程建設領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再到如今《2018年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細則》將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納入政府考核——隨著工程擔保制度的加快推進,工程款支付擔保也將在建設行業發揮更多的光和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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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民工工資擔保

    在工資支付保障中的應用

    即使在工程款到位的情況下,也有可能存在施工企業惡意拖欠的情況。而農民工普遍權利意識不高、維權意識薄弱,首先未與施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僅憑包工頭口頭承諾就參與建設,其次在欠薪發生後更是不懂得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卻選擇極端方式尋求解決。這進一步造就了“農民工討薪難,欠薪者有恃無恐”的現象。

    因此,除了在欠薪源頭引入工程款支付擔保外,主管部門還引入農民工工資擔保,以監管工資支付責任主體(施工企業)的支付行為。

    農民工工資擔保的早期形式主要為保證金:施工企業將保證金繳納給社保或勞動管理部門,假如企業出現發薪違規情形,勞動管理部門可以直接將保證金髮放給農民工,以此維護農民工的權益。

    這一制度最早在國務院2006年釋出的《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中提出,發展至今,不僅發展出了豐富的形式,而且創新地採用了“差異化繳存”的管理機制。

    擔保形式上,從2016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資問題的意見》首次提出“探索推行業主擔保、銀行保函等第三方擔保制度,積極引入商業保險機制,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到2018年《關於加快推進實施工程擔保制度的實施意見》(徵求意見稿)提出“全面推行農民工工資支付保函(銀行保函、工程擔保公司保函以及工程保證保險保單)”,工資保證金已經在形式上接軌國際管理,最大程度上減輕了企業負擔。

    管理機制上,從2017年《關於進一步完善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的意見》(徵求意見稿)提出“工資保證金差異化繳存”,到2018年《關於加快推進實施工程擔保制度的實施意見》(徵求意見稿)強調“對農民工工資支付保函實行差別化管理”,透過差異化管理機制在行業內建立起“守信激勵,失信懲罰”機制的初心一直不變:對繳存前2年內未發生過拖欠工資行為的,工資保證金繳存比例/農民工工資保函保額適當降低,甚至直接免繳;對繳存前2年內發生過拖欠工資行為的,工資保證金繳存比例/農民工工資保函保額適當提高;對因欠薪被納入失信黑名單的,其提高比例後的繳存金額不受上限限制。

    對農民工工資擔保實行差別化動態監管,不僅顯著降低了誠信企業資金壓力、加大了失信企業經營困難,而且鼓勵並引導企業了誠信經營、規範運作,這組“組合拳”從多個維度遏制了拖欠農民工工資現象發生。

    同樣在住建部7月印發的《關於加快推進實施工程擔保制度的實施意見》(徵求意見稿)中,工程款支付擔保和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也被列為了重點發展物件。相信透過兩者在治理欠薪源頭和保障工資支付中的作用,欠薪問題能夠離農民工越來越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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