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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秋名山老柯基

    對犯人公開審判定罪過程,提供上訴條件,行刑前接受異議直到確鑿定罪

    上路前先餵飽,和家人道個別,行刑要在黃昏,沒家屬認領的屍體由官府厚葬

    特別現代化的一套程式

  • 2 # 新語歷史

    處決囚犯之前,給他安排酒食

    犯人能在臨終前和家屬見面

    如果在臨刑前喊冤,必須終止死刑的執行,須上報上級部門裁決

    執行死刑一般在黃昏時刻,允許家屬在第二天領屍

    如果沒有家屬來領屍,由官府負責安葬

  • 3 # 歷史大學堂

    在現代,對死囚犯講人道主義已經基本不是什麼新鮮事了。如在冰島這個國家,是沒有死刑犯的,且他們的最高判期是22年。死刑犯除了沒有自由以外,在監獄裡基本享受著五星級的待遇。這就讓我們很不理解,實在是做的有點過了,這不是變相地鼓勵人們犯罪嗎?

    在宋代,死囚犯自然是享受不了這樣的權利,但即便是被砍頭,也是充滿人道主義關懷的。我們可以把這種做法稱為“臨終關懷”,那麼宋人是怎麼做的呢?

    “紅杏枝頭春意鬧”,這是我們耳熟能詳的一句詩。因為這首詩,他的作者宋祁還得了一個“紅杏尚書”的雅稱。不過我們今天說的並不是他,而是他的父親宋玘。他的父親宋玘是個大法官,他每次執行死刑的時候,都會拿著最終判決書大聲向囚犯宣讀:“爾罪應死,盡詔家人,使之相見。”說完以後還為死囚犯安排了“最後的晚餐”,讓他吃飽了好上路,莫要做個餓死鬼。那麼死囚犯聽了以後什麼感受呢?史書記載,“囚皆叩顙感泣”,把這些死囚犯感動的一把鼻涕一把淚。

    那麼這麼做就完了嗎?等到處死犯人以後,宋玘又請來一些僧人為他們超度亡靈。因此,常州的死囚犯都非常感激宋玘,對他說:“若勿化有知,當為宋府君作狗馬償厚德。”這些死囚犯是發自內心的感激他。我們知道,在中國古代,死囚犯一般是沒有任何權利的。別說死囚犯了,就是你犯了一點罪,也就不會把你當人看了,這種所謂的邏輯就是“犯人不是人”。如果瞭解這個情況,你就會明白宋玘是多麼的開明、厚道。

    那麼,我們在這裡單單舉宋玘的例子,除了證明他有很高的道德以外,似乎沒有證據證明宋代也普遍實行這樣的“臨終關懷”。帶著這個疑問,我們翻閱宋朝的典籍,一探究竟。

    在宋代的《元豐令》、《天聖令》裡,還真有這樣的規定。這套制度包括七個層面:

    一、處決囚犯之前,“仍先給酒食”,這個似乎沒說麼說的,歷朝歷代的都這樣做;

    二、“聽親戚辭訣”,就是犯人能和家屬臨終前見上一邊,互訴衷腸;

    三、“示以犯狀”,公開審判,讓犯人充分享有知情權,不做個胡塗鬼、屈死鬼;

    四、“不得掩塞其口”,允許犯人有表達權,如果覺得不服宣判,可以當即申訴;

    五、如果死囚“翻異,或其家屬稱冤”,必須終止死刑的執行,須要快馬加鞭提交到上級部門請求裁決;

    六、囚犯執行死刑一般選在黃昏時刻,並允許家屬第二天前來領取屍體,官府不得阻撓;

    七、“諸死囚,無親戚者,皆給棺,於官地內權殯,其棺並用官物造給,置磚銘於壙內,立牌於上,書其姓名。”這就是說沒有家屬來認領屍體的囚犯由官府負責安葬。

    從這些規章制度裡,我們的確可以看出宋人對於判決死刑犯的審慎。因為,人命大於天,一旦判錯,性命就無法挽回了。那麼,這種制度是宋朝獨創的嗎?當然不是,這種優良傳統一直都有,只不過到了宋代才真正將其發揚光大。如《唐令·獄官令》規定:“諸大辟罪,並官給酒食,聽親故辭訣,宣告犯狀。日末後行刑。”另外也有官府為無人收屍的死囚犯進行掩埋的做法。只不過到了五代時,“白骨露於野,千里無雞鳴”,視人命如草芥,也就自然不會有這種“臨終關懷”了。

    經歷了“五姓十三君”的亂世局面後,宋人意識到人命的可貴姓。所以在當時的社會上留傳這樣一句話,“寧做太平犬,不為亂離人”。老百姓普遍不願意打仗,朝廷也自然珍視生命,除了不輕易打仗以外,就是在刑事判決時儘量沒有冤案。此外“不得掩塞其口”尤其值得稱道,在武則天時代,處決犯人正好是要掩塞其口的。而宋人這麼做,無疑是撥亂反正,讓犯人享有“臨刑稱冤”的權利。

    這種“臨刑稱冤”也不是憑空而來。早在宋代之前,古人就有“恤刑慎殺”的司法理念。

    我們的祖先極為重視人命,認為“人命至重,難生易殺,氣絕不續者也,是以聖賢重之”。正因為人命關天,才不能亂殺一人,正如《尚書》裡所說“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這已經和我們今天的司法理念很接近了,如在中國刑法裡有所謂的“疑罪從無”原則。

    《周易》講“天地之大德曰生”,也就是我們常說的上天有好生之德。古人正是受了這個思想的影響,所以即便是證據確鑿,對犯人處以死刑,也認為這畢竟奪去的是一條人命。對於死刑犯的處決,古人表現出很大的敬畏之心,一般只允許“秋後問斬”。因為四時各有自己的規律,春夏是生長的季節,秋季是肅殺的季節。

    那麼,雖然是在制度上規定了“臨終關懷”,究竟有沒有執行呢?根據文獻記載,宋朝時,還真有官員沒有履行這一制度。有些州縣“以紙錢厚蒙其首”,甚至還有一群官員圍繞著囚犯“傳呼鼓譟”,致使其不僅無法喊冤,同時也耽誤了和家人的臨終道別。朝廷瞭解了此類情況以後,便派官員前去著手調查。

    殿中侍御史林旦就接手了這一任務,他在臨行前告訴皇帝“臣之此行,不過辦決一時囚繫而已”。也就是認為此舉是治標不治本的,不會有任何顯著的成效。從這裡,我們可以看出,這套制度雖然很好,但有些官員對之置若罔聞,並沒有很好的執行。可是話又說回來,不怕問題不存在,就怕問題不解決。正是有見於此,林旦向朝廷提出建議,“若尚敢違敕,令統轄官司覺按劾,並許被苦之家申訴,立為受理。不奉法者,並以違制論。”最後,哲宗皇帝對林旦大加讚賞,同意了他的建議。認為只要嚴格執行這個制度,積累很多年的弊端自可迎刃而解。

    我們今天來看宋代的這套“臨終關懷”,依然覺得極為人道,充滿溫情。尤其是宋玘處決囚犯以後,還要請僧人為他們超度亡靈。犯人雖然犯了罪,但他只不過是犯了罪的人而已,依然還是人,絕對不能把他們不當人看。一個罪犯犯了罪,他受到的懲罰其實是雙重的,除了法律的懲罰以外,他還有良知的拷問。而相比於前者,後者的懲罰更為嚴重,因為後者是誅心之痛,這也正是《罪與罰》想要說明的。

    人命至重,難生易殺,氣絕不續者也,是以聖賢重之”。我們再讀這一句話,就會更理解宋人的“臨終關懷”了。

    文:甪里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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