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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出口收匯核銷流程

      出口單位進行出口收匯核銷報告時,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供核銷憑證:

      (一)以"一般貿易"、"進料非對口"、"有權軍事裝備"、"無權軍事裝備"、"對臺貿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核銷專用聯。

      (二)以"易貨貿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易貨合同、核銷單、報關單,屬全額易貨的,還應當提供易進貨物的進口報關單;部分易貨的,還應當提供核銷專用聯以及進口報關單。

      (三)以"來料加工"、"來料深加工"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核銷專用聯。同一合同項下的出口首次進行收匯核銷報告時,還應當提供經商務主管部門核准的加工合同,合同發生變更或終止執行時,還應當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

      (四)以"補償貿易"方式出口且合同規定以實物形式補償的,提供補償貿易合同、核銷單、報關單以及相應的進口報關單,報關單金額大於進口報關單金額時還應提供核銷專用聯。

      (五)以"進料對口"、"進料深加工"、"三資進料加工"方式出口的,全額收匯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核銷專用聯;進料抵扣的,需到外匯局進行進料抵扣登記,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差額部分的核銷專用聯以及相應的進口報關單。

      同一合同項下的出口首次進行抵扣核銷報告時,還應當提供經商務主管部門核准的加工合同;合同發生變更或終止執行時,還應當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

      以"進料深加工"方式出口且轉入方以"進料深加工"方式進口的,提供經商務部門核准的加工合同、核銷單、報關單、核銷專用聯;以人民幣計價結算的,提供人民幣入賬憑證和進口報關單。

      (六)以"貨樣廣告品A"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收匯核銷的提供核銷專用聯,對單筆不收匯金額超過等值500美元的,提供雙方簽訂的合同或協議。

      (七)以"對外承包出口"方式出口的,提供商務主管部門對外承包的核準件、承包工程合同或協議、核銷單、報關單及核銷專用聯。

      (八)以"退運貨物"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進口報關單,對於已經辦理付匯手續的退運貨物還應當提供核銷專用聯。

      (九)以"進料料件復出"、"進料邊角料復出"方式出口的,其中收匯的核銷提供核銷單、報關單、核銷專用聯;不收匯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註明"進料對口"或"進料深加工"等方式的進口報關單。

      (十)以"進料料件退換"方式出口的,有收匯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及核銷專用聯;不收匯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及進料加工類的進口報關單。

      (十一)以"對臺小額"方式出口的,以現匯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及核銷專用聯;以外幣現鈔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外幣現鈔結匯水單和購貨發票;以人民幣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人民幣入賬證明。

      (十二)以"保稅工廠"、 "出料加工"方式出口的,收匯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及核銷專用聯;加工後貨物運回且不收匯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及相應的進口報關單。

      (十三)以"租賃貿易"和"租賃不滿一年"方式出口的,提供租賃合同、核銷單、報關單,如外商為承租方的,還應當提供核銷專用聯,若收回的租金不足核銷的,還應當提供進口報關單;如我方為承租方的,還應當提供進口報關單電子底賬列印件(加蓋銀行業務公章)。

      (十四)以"寄售代銷"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及核銷專用聯,不能全額收匯的,還應當提供寄售代銷確認書。

      (十五) 以"邊境小額"出口的,以現匯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核銷專用聯;以外幣現鈔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外幣現鈔結匯水單、購貨發票;以人民幣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人民幣入賬證明(在境外貿易機構已開立人民幣邊境貿易結算專用賬戶的地區,可以提供境內人民幣資金劃轉證明);以毗鄰國家貨幣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經海關核驗的攜帶毗鄰國家貨幣現鈔入境申報單或匯入匯款證明;以易貨方式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進口報關單;透過境內居民個人匯款收回外匯貨款的,提供報關單、核銷單、出口收匯核銷專用結匯水單。

      以" 旅遊購物商品"及"一般貿易"方式報關的包機貿易出口的,以現匯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核銷專用聯;以外幣現鈔或個人匯款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購貨發票及外幣現鈔結匯水單或個人匯入匯款結匯水單;以人民幣結算的,提供核銷單、報關單及人民幣入賬證明。

    外匯局收到出口單位報告的核銷憑證後,應透過"出口收匯核報系統"及其他相關係統核對出口單位報告資料的真實性。如提交的核銷憑證與海關、銀行傳送的資料不一致或提交的稽核材料不齊全,應退出口單位進行更正。海關、銀行在接到出口單位的更正申請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核銷憑證或電子資料的核對、修改手續。

      外匯局為出口單位辦理核銷手續後,應當在相應的核銷專用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聯上加蓋"已核銷"印章。

      對於差額核銷和以外幣現鈔、毗鄰國家貨幣、人民幣等核銷的,還應當在核銷單退稅聯上籤注淨收入金額、幣種、日期。除手工錄入出口收匯電子資料的留存核銷專用聯外,其餘單證退還出口單位。

      對於出口單位分次使用的核銷專用聯(含有預收款的收匯),外匯局應在核銷專用聯上籤注已核銷金額或餘額後退還出口單位,出口單位在第一次憑該核銷專用聯(並帶影印件)辦理核銷手續後,將該核銷專用聯原件留存歸檔,以後憑該核銷專用聯影印件辦理核銷,但需先到銀行對該影印件上的預收款確認、蓋章。

      提示:

      出口單位出口貨物後,應當在預計收匯日期起30天內,持規定的核銷憑證集中或逐筆向外匯局進行出口收匯核銷報告。

      對預計收匯日期超過報關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單位應當在貨物出口報關後60天內憑遠期備案書面申請、遠期收匯出口合同或協議、核銷單、報關單及其他相關材料向外匯局辦理遠期收匯備案。

      

    進口付匯業務流程:第一步:進口單位經商務部或其授權單位批准或備案取得進出口權,並取得中國電子口岸IC卡;

    第二步:進口單位持有關材料向註冊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列入“對外付匯進口單位名錄”;

    第三步:外匯局稽核無誤後,為進口單位辦理“對外付匯進口單位名錄”手續;

    第四步:進口單位付匯或開立信用證前,判斷是否需到外匯局辦理“進口付匯備案表”手續。如需要持有關材料到外匯局辦理進口付匯備案手續,領取進口付匯備案表;如不需要進口單位持有關材料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開證或購匯手續;

    第五步:進口單位在有關貨物報關後一個月內到外匯局辦理進口核銷報審手續。(貨到付款結算方式的進口付匯除外)法規依據: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貨到匯款項下貿易進口付匯自動核銷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4]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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