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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144842382962

    虛假住院、掛床行為等將處高5倍罰款

    醫保惠民政策實施以來,患者看病貴的問題得到了很大緩解,但卻給一些不法機構和人員提供了可乘之機。醫院在”套取”醫保基金行為中實現“創收”。長此以往下去,會造成嚴重的醫療資源浪費以及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畸形發展。

    對此,《意見稿》明確了13條“禁令”,醫院等協議機構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參保人提供醫療服務;

    (二)未經參保人員或者親屬同意,實施非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檢查、治療或使用非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藥品、醫療服務設施的,急診、搶救等特殊情形除外;

    (三)將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轉由參保人個人負擔;

    (四)使用參保人個人賬戶資金支付日用品、食品等非醫療用品費用或者套取個人賬戶現金;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實時聯網結算,不為參保人提供結算單據;

    (六)掛床住院、分解住院、疊床住院、虛假住院或虛假治療的;

    (七)將非參保人的醫療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或者透過串換藥品、醫療服務專案等手段將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八)擅自將醫療保險結算資訊系統提供給非協議機構使用,或者將醫療保險業務交由無相關醫療保險資質的機構、人員辦理;

    (九)超出本協議機構服務範圍提供醫療保險服務的;

    (十)偽造、變造醫療文書、財務賬目、藥品(醫用材料)購銷憑證等材料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十一)違反疾病診療常規、技術操作規程等,為參保人提供過度或者無關的檢查、治療,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損失;

    (十二)違反藥品或者醫療服務收費價格管理規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分解收費、重複收費的,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十三)其他違反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的行為。

    另外,協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因前款行為,給參保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相關費用由協議機構承擔。

    協議機構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中止1至6個月的醫療保險結算關係,直至解除服務協議;騙取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並對協議機構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醫生不按病情亂開昂貴藥 或取消醫保服務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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