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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163條第二款理解: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應以受賄行為論處。對之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構成要素,如果缺少其一,即不能認定為本罪的受賄行為;  (1)必須是公司、企業工作人員,單位如果違反規定收受了回扣、手續費,則不能以本罪行為論處。  (2)必須是在經濟往來活動中,倘若不是在經濟往來活動中,如果工作之餘,沒有利用自己職務的便利為他人推銷產品、聯絡業務、購買物質,以酬謝費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的,則就不能構成本罪;  (3)必須違反了國家有關規定,如屬國家有關部門批准成立從事諸如提供資訊、介紹業務、諮詢服務等專門機構的人員,按視收取手續費的,就不能以犯罪論處。  (4)收取了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這裡的各種名義,是指依規不能收取的任何形式的費用。  當然,收受費用是因經濟活動而產生,亦可延伸到經濟往來活動結束之後。已收受的費用歸個人所得,如果交給單位,則不構成本罪。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這裡所說的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包括公司、企業的董事、監事、經理、會計及其他行政人員、業務人員和一般工作人員。下列人員不應視為國家工作人員:  (1)雖然在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但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如原為普通工人、農民,被國有公司董事會聘任為經理的人以及國有公司、企業中的班組長等;  (2)原有國家行政幹部身份,但在國有公司、企業中不行使管理職權的人,如在企業招聘中落聘的原公司經理等;  (3)國有企業、公司中的普通職工,如其中的業務員、推銷員、售貨員等,他們雖然都經手一定的公共財物,但屬於從事服務性勞動或者經銷活動的普通職工,其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而受賄的,應適用本條處罰。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dnf一些技能效果怎麼看不見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