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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證明勞動關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社部發[2005]12號文明確,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因此,勞動者只要提供證據證明其系受承包人招用併為之提供勞動就行。實踐中,應針對雙方的舉證情況對案件事實進行認定。;1、在勞動者僅提供證人證言的情況下,如用人單位提供相反證據予以反駁。;比如,用人單位提供其所有員工的工資單、考勤記錄等,而證人又是早已離開施工單位或乾脆就不是該施工單位的員工。;這種情形,仲裁員應在認真審查工資單、考勤記錄真為的情況下,一般是不能確認勞動者與施工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2、在勞動者僅提供證人證言的情況下,如用人單位未提供證據或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勞動者非其職工。;雖然,從證據規則角度來說,單就證人證言而作出事實認定有些牽強,孤證不立,尚需補強,但是,不能要求一位普通勞動者都能在工作中存留證據。;對於這部分員工只有且僅有這些證據能夠證明,因此,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作出雙方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的裁決。;擴充套件資料;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近一個時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因雙方勞動關係難以確定,致使勞動者合法權益難以維護,對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帶來不利影響。;為規範用人單位用工行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現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係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 招聘 “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考勤記錄; 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係,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 ;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引發爭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參考資料來源:蘇州市人民政府-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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