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殉葬就是用活人陪葬。陪葬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物品。中國的殉葬制度 用活人殉葬,是奴隸社會的一種非常殘酷的制度。殉葬人有活埋的,也有被殺或自殺後陪葬。中國的殉葬制度,就考古發現,最早始於殷商時期。 商人相信人死以後,靈魂生活在另一個世界裡,墓葬是墓主在另一個世界的居所,一切按照「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的禮制辦事。奴隸主貴族死後,都用奴隸為之殉葬,以供其死後奴役驅使。在河南安陽發掘的奴隸主墓葬中,一般都有幾個、幾十個人殉葬,有的大墓中,有二、三百人殉葬。有的骨架旁放著刀劍,是武士奴隸;有的骨架旁擺著車馬,是駕車奴隸;有的骨架殘存有狗骨,是養狗奴隸;有的骨架旁沒有頭骨,頭骨在另一邊,是被殺後殉葬的奴隸;有的骨架上手骨還被反綁在背後,並有明顯的掙扎痕跡,是被活埋殉葬的奴隸。 商以後,周、春秋、戰國、秦朝皆有殉葬習俗,《墨子·節葬》篇說:「天子殺殉,多者數百,寡者數十;將軍大夫殺殉,多者數十,寡者數人。」墨子說的是春秋戰國時期。《西京雜記》載:「幽王冢甚高壯,羨門既開,皆是石堊。撥除丈餘,乃得雲母,深尺餘,見百餘屍,縱橫相枕藉,皆不朽。唯一男子,餘皆女子,或坐或臥,亦猶有立者,衣服形色,不異生人。」唯一男子應是幽王,百餘女子應是殉葬的宮婢、妃妾。 秦國用活人殉葬始於秦武公,《史記·秦本紀》載:「武公卒,葬雍陽。初以人從死,從死者六十六人。」秦穆公死後用人殉葬的數目更大,據《史記·秦本紀》記載:「三十九年,繆(穆)公卒,葬雍,從死者百七十七人。秦之良臣子輿氏三人名曰奄息、仲行、針虎亦在從死之中。秦人哀之,為作歌《黃鳥》之詩。」陝西鳳翔發掘秦景公墓,發現有一百多個殉葬的奴隸。 秦國是在公元前三八四年廢除人殉制度的,《史記·秦本紀》說:「獻公元年,止從死。」但實際並非如此,秦始皇死後,為之殉葬者人數之多,為歷史所罕見 。始皇三十七年秦始皇死,秦二世下詔令說:「先帝后宮非有子者,出焉不宜,皆令從死。」後宮嬪妃未生子女者一律殉葬,故從死者甚眾。《史記·秦本紀》還說:「葬既下,或言工匠為機,臧(按指奴隸)皆知之,臧重即洩。大事畢,已臧閉中羨,下外羨門,盡閉工匠臧者,無復出者。」為了擔心這些工匠洩漏墓中的機密,便將他們置於死地,估計秦始皇墓中為之殉葬者將以萬計。 漢、唐兩朝皇陵的重要特點不是以人殉葬而是陪葬制度,即在皇陵附近讓皇親國戚和達官顯宦死後陪葬皇陵。 宋代開始,契丹、女真、蒙古、滿族等邊疆民族,先後入主中原,他們均有人殉的傳統,促使中原人殉再度興起。宮人殉葬,到明、清兩代又開始實行,清人趙翼《廿二史札記》稱:「太祖崩,宮人多從死者,建文、永樂時,相繼優恤,如張鳳、李衡、趙福、張璧、汪賓諸家,皆世襲錦衣衛千百戶,人謂之朝天女戶,歷成祖、仁宗、宣宗皆然。」明成祖朱棣崩逝,當時殉葬者共三十餘人,據《李朝實錄》載:「帝之崩,宮人殉葬者三十餘人。當死之日,皆餉於庭,餉撤,俱引升堂,哭聲震殿閣。堂上置大小床,使立其上,掛繩圈於其上,以頭納入其中,遂去其床,皆雉經而死。」明宣宗死時,仍有十個妃嬪殉葬,當時有一個名叫郭愛的宮女,入宮不足一月,宣宗死,當她被告知列入殉葬之人後,悲憤填膺,寫絕命詩云: 修短有數兮,不足較也; 生而如夢兮,死則覺也; 失吾親而歸兮,慚餘之不孝也; 心悽悽而不能己兮,是則可悼也。 明朝周王朱有燉死,明英宗指示說:「王在日,嘗奏身後務從儉約,妃夫人以下,不必從死。」可惜英宗的指示未到,王妃鞏氏、夫人施氏、歐氏、陳氏、張氏、韓氏、李氏等七人已從死殉葬。明英宗是反對以人殉葬的,他臨終時遺命:「用人殉葬,吾不忍也,此事宜自我而止。」同時他對從殉的宮人追賜封號,其冊文稱:「茲委身而蹈義,隨龍馭以上賓,宜薦微稱,以彰節行。」英宗給為周王朱有燉殉葬的妃子封號是「貞烈」,夫人的封號是「貞順」,表彰她們忠貞、剛烈、順從的美德。自英宗開始,明朝就再沒有以人殉葬了。 2 中國的殉葬制度 《中國古代殉葬考》說:「清世祖卒,猶命後宮三十名殉葬。」其實滿清未入關定鼎中原以前,已有人殉之例,清太祖努爾哈赤死時,就以大妃(多爾袞之母)和二庶妃殉葬。王先謙《順治東華錄》載:「天命十一年八月庚戌未刻上崩……先是孝慈皇后崩後,立烏喇國貝勒滿太女為大妃。辛亥辰刻大妃以身殉焉,年三十有七,遂同時殮……又有二妃殉焉。」談遷《北遊錄》說:「昭陵(應是福陵)之殂,故事殉葬。攝政王母宜從而不欲也。 宗室大臣勒令自盡。後修實錄,剛林書雲:自願從死。」可見大妃之殉是被迫的。 天聰三年八月,《天聰東華錄》記錄著一個預定要殉葬的奴隸逃跑未遂而被殺的事:「雅蓀出微賤,因葉赫兵臨兀扎魯城時,有大功,太祖擢為大臣,寵任獨優,嘗以殉葬自矢。後太祖崩,不殉葬且輕慢喪禮,至是復欲逃,故殺之。」 《順治東華錄》記載有清太宗皇太極死後用男奴殉葬之事:「崇德八年八月庚午,太宗文皇帝賓天。時章京敦達裡、安達裡二人願殉。敦達裡滿洲人,幼事太宗……及太宗賓天后,敦達裡以幼蒙恩養,不願永離,遂以身殉。清王貝勒等甚義之,以敦達裡志不忘君,忠忱足尚,贈甲喇章京,子孫永免徭役,儻犯重典,應赦者即與開釋,不應赦者應減等,官爵世襲勿替。安達裡,葉赫人,自來歸時,先帝憐而養之,由微職沐殊恩,受官職,亦請殉。諸王貝勒等亦甚義之,予衣一襲豫議卹典,加贈牛彔章京,子孫世襲,其免徭宥罪一如敦達裡例。既定議,召安達裡諭之。」 清世祖福臨定鼎中原以後,皇室與貴族仍實行人殉制度。《順治東華錄》就記有順治六年三月丁丑,豫親王多鐸死後有兩個福晉殉葬的事:「攝政王師次居庸關,蘇克薩哈等以輔仁德豫親王多鐸訃至,王去纓易素帶泣。是日暮,馳入京師臨喪。德豫親王二福晉請殉,攝政王再三慰解,請益力,遂許之。」 攝政王多爾袞死時也有侍女殉葬,《順治東華錄》是這樣記載的:「順治八年二月癸巳,蘇克薩哈、詹岱、穆濟倫首告:睿王薨於出獵之所,侍女吳爾庫尼將殉葬時,呼羅什、博爾惠、蘇拜、詹岱、穆濟倫五人屬之曰:『王曾不令人知,備有八補黃袍,大東珠數枚,黑貂褂,今可潛置棺內。』」談遷《北遊錄·紀郵》也載有順治十二年五月,輔政王濟爾哈朗死後用妾婢殉葬的事:「辛卯,是日輔政王卒,勒嬖姬五人殉焉。」 史書上也有兩則記載清世祖死後以人殉葬的事情,王先謙《康熙東華錄》說:「順治十八年二月壬辰諭禮部:『妃董鄂氏,賦性溫良,恪共內職,當皇考上賓之日,感恩遇之素深,克盡哀痛,遂爾薨逝……追封為貞妃。』」又載:「順治十八年夏四月壬午,以一等阿達哈哈番侍衛傅達理隨殉世祖,予祭葬,諡忠烈。」從此以後,史書上就不見有關以人殉 葬的記載了。 以人殉葬的制度是終止於清代康熙年間的,王士禛《池北偶談》說:「八 旗習俗,多以僕妾殉葬。朱御史小晉(裴)始建議禁止,得旨允行,朱歷官至戶部侍郎。」王熙撰《朱裴墓誌銘》談及有關上疏奏請禁止殉葬的內容:「有請復詹事及禁殉葬二疏,而禁殉一疏尤持大體。大略謂『屠殘民命,乾造化之和。僭竊典禮,傷王制之巨。今日泥信幽明,慘忍傷生,未有如此之甚者。夫以主命責問奴僕,或畏威而不敢不從,或懷德而不忍不從,二者俱不可為訓。且好生惡死,人之常情,捐軀輕生,非盛世所宜有。』疏上,報可。
所謂殉葬就是用活人陪葬。陪葬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物品。中國的殉葬制度 用活人殉葬,是奴隸社會的一種非常殘酷的制度。殉葬人有活埋的,也有被殺或自殺後陪葬。中國的殉葬制度,就考古發現,最早始於殷商時期。 商人相信人死以後,靈魂生活在另一個世界裡,墓葬是墓主在另一個世界的居所,一切按照「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的禮制辦事。奴隸主貴族死後,都用奴隸為之殉葬,以供其死後奴役驅使。在河南安陽發掘的奴隸主墓葬中,一般都有幾個、幾十個人殉葬,有的大墓中,有二、三百人殉葬。有的骨架旁放著刀劍,是武士奴隸;有的骨架旁擺著車馬,是駕車奴隸;有的骨架殘存有狗骨,是養狗奴隸;有的骨架旁沒有頭骨,頭骨在另一邊,是被殺後殉葬的奴隸;有的骨架上手骨還被反綁在背後,並有明顯的掙扎痕跡,是被活埋殉葬的奴隸。 商以後,周、春秋、戰國、秦朝皆有殉葬習俗,《墨子·節葬》篇說:「天子殺殉,多者數百,寡者數十;將軍大夫殺殉,多者數十,寡者數人。」墨子說的是春秋戰國時期。《西京雜記》載:「幽王冢甚高壯,羨門既開,皆是石堊。撥除丈餘,乃得雲母,深尺餘,見百餘屍,縱橫相枕藉,皆不朽。唯一男子,餘皆女子,或坐或臥,亦猶有立者,衣服形色,不異生人。」唯一男子應是幽王,百餘女子應是殉葬的宮婢、妃妾。 秦國用活人殉葬始於秦武公,《史記·秦本紀》載:「武公卒,葬雍陽。初以人從死,從死者六十六人。」秦穆公死後用人殉葬的數目更大,據《史記·秦本紀》記載:「三十九年,繆(穆)公卒,葬雍,從死者百七十七人。秦之良臣子輿氏三人名曰奄息、仲行、針虎亦在從死之中。秦人哀之,為作歌《黃鳥》之詩。」陝西鳳翔發掘秦景公墓,發現有一百多個殉葬的奴隸。 秦國是在公元前三八四年廢除人殉制度的,《史記·秦本紀》說:「獻公元年,止從死。」但實際並非如此,秦始皇死後,為之殉葬者人數之多,為歷史所罕見 。始皇三十七年秦始皇死,秦二世下詔令說:「先帝后宮非有子者,出焉不宜,皆令從死。」後宮嬪妃未生子女者一律殉葬,故從死者甚眾。《史記·秦本紀》還說:「葬既下,或言工匠為機,臧(按指奴隸)皆知之,臧重即洩。大事畢,已臧閉中羨,下外羨門,盡閉工匠臧者,無復出者。」為了擔心這些工匠洩漏墓中的機密,便將他們置於死地,估計秦始皇墓中為之殉葬者將以萬計。 漢、唐兩朝皇陵的重要特點不是以人殉葬而是陪葬制度,即在皇陵附近讓皇親國戚和達官顯宦死後陪葬皇陵。 宋代開始,契丹、女真、蒙古、滿族等邊疆民族,先後入主中原,他們均有人殉的傳統,促使中原人殉再度興起。宮人殉葬,到明、清兩代又開始實行,清人趙翼《廿二史札記》稱:「太祖崩,宮人多從死者,建文、永樂時,相繼優恤,如張鳳、李衡、趙福、張璧、汪賓諸家,皆世襲錦衣衛千百戶,人謂之朝天女戶,歷成祖、仁宗、宣宗皆然。」明成祖朱棣崩逝,當時殉葬者共三十餘人,據《李朝實錄》載:「帝之崩,宮人殉葬者三十餘人。當死之日,皆餉於庭,餉撤,俱引升堂,哭聲震殿閣。堂上置大小床,使立其上,掛繩圈於其上,以頭納入其中,遂去其床,皆雉經而死。」明宣宗死時,仍有十個妃嬪殉葬,當時有一個名叫郭愛的宮女,入宮不足一月,宣宗死,當她被告知列入殉葬之人後,悲憤填膺,寫絕命詩云: 修短有數兮,不足較也; 生而如夢兮,死則覺也; 失吾親而歸兮,慚餘之不孝也; 心悽悽而不能己兮,是則可悼也。 明朝周王朱有燉死,明英宗指示說:「王在日,嘗奏身後務從儉約,妃夫人以下,不必從死。」可惜英宗的指示未到,王妃鞏氏、夫人施氏、歐氏、陳氏、張氏、韓氏、李氏等七人已從死殉葬。明英宗是反對以人殉葬的,他臨終時遺命:「用人殉葬,吾不忍也,此事宜自我而止。」同時他對從殉的宮人追賜封號,其冊文稱:「茲委身而蹈義,隨龍馭以上賓,宜薦微稱,以彰節行。」英宗給為周王朱有燉殉葬的妃子封號是「貞烈」,夫人的封號是「貞順」,表彰她們忠貞、剛烈、順從的美德。自英宗開始,明朝就再沒有以人殉葬了。 2 中國的殉葬制度 《中國古代殉葬考》說:「清世祖卒,猶命後宮三十名殉葬。」其實滿清未入關定鼎中原以前,已有人殉之例,清太祖努爾哈赤死時,就以大妃(多爾袞之母)和二庶妃殉葬。王先謙《順治東華錄》載:「天命十一年八月庚戌未刻上崩……先是孝慈皇后崩後,立烏喇國貝勒滿太女為大妃。辛亥辰刻大妃以身殉焉,年三十有七,遂同時殮……又有二妃殉焉。」談遷《北遊錄》說:「昭陵(應是福陵)之殂,故事殉葬。攝政王母宜從而不欲也。 宗室大臣勒令自盡。後修實錄,剛林書雲:自願從死。」可見大妃之殉是被迫的。 天聰三年八月,《天聰東華錄》記錄著一個預定要殉葬的奴隸逃跑未遂而被殺的事:「雅蓀出微賤,因葉赫兵臨兀扎魯城時,有大功,太祖擢為大臣,寵任獨優,嘗以殉葬自矢。後太祖崩,不殉葬且輕慢喪禮,至是復欲逃,故殺之。」 《順治東華錄》記載有清太宗皇太極死後用男奴殉葬之事:「崇德八年八月庚午,太宗文皇帝賓天。時章京敦達裡、安達裡二人願殉。敦達裡滿洲人,幼事太宗……及太宗賓天后,敦達裡以幼蒙恩養,不願永離,遂以身殉。清王貝勒等甚義之,以敦達裡志不忘君,忠忱足尚,贈甲喇章京,子孫永免徭役,儻犯重典,應赦者即與開釋,不應赦者應減等,官爵世襲勿替。安達裡,葉赫人,自來歸時,先帝憐而養之,由微職沐殊恩,受官職,亦請殉。諸王貝勒等亦甚義之,予衣一襲豫議卹典,加贈牛彔章京,子孫世襲,其免徭宥罪一如敦達裡例。既定議,召安達裡諭之。」 清世祖福臨定鼎中原以後,皇室與貴族仍實行人殉制度。《順治東華錄》就記有順治六年三月丁丑,豫親王多鐸死後有兩個福晉殉葬的事:「攝政王師次居庸關,蘇克薩哈等以輔仁德豫親王多鐸訃至,王去纓易素帶泣。是日暮,馳入京師臨喪。德豫親王二福晉請殉,攝政王再三慰解,請益力,遂許之。」 攝政王多爾袞死時也有侍女殉葬,《順治東華錄》是這樣記載的:「順治八年二月癸巳,蘇克薩哈、詹岱、穆濟倫首告:睿王薨於出獵之所,侍女吳爾庫尼將殉葬時,呼羅什、博爾惠、蘇拜、詹岱、穆濟倫五人屬之曰:『王曾不令人知,備有八補黃袍,大東珠數枚,黑貂褂,今可潛置棺內。』」談遷《北遊錄·紀郵》也載有順治十二年五月,輔政王濟爾哈朗死後用妾婢殉葬的事:「辛卯,是日輔政王卒,勒嬖姬五人殉焉。」 史書上也有兩則記載清世祖死後以人殉葬的事情,王先謙《康熙東華錄》說:「順治十八年二月壬辰諭禮部:『妃董鄂氏,賦性溫良,恪共內職,當皇考上賓之日,感恩遇之素深,克盡哀痛,遂爾薨逝……追封為貞妃。』」又載:「順治十八年夏四月壬午,以一等阿達哈哈番侍衛傅達理隨殉世祖,予祭葬,諡忠烈。」從此以後,史書上就不見有關以人殉 葬的記載了。 以人殉葬的制度是終止於清代康熙年間的,王士禛《池北偶談》說:「八 旗習俗,多以僕妾殉葬。朱御史小晉(裴)始建議禁止,得旨允行,朱歷官至戶部侍郎。」王熙撰《朱裴墓誌銘》談及有關上疏奏請禁止殉葬的內容:「有請復詹事及禁殉葬二疏,而禁殉一疏尤持大體。大略謂『屠殘民命,乾造化之和。僭竊典禮,傷王制之巨。今日泥信幽明,慘忍傷生,未有如此之甚者。夫以主命責問奴僕,或畏威而不敢不從,或懷德而不忍不從,二者俱不可為訓。且好生惡死,人之常情,捐軀輕生,非盛世所宜有。』疏上,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