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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HR評說

    題主提出的問題,包含了兩個方面的法律問題:一是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是什麼?二是勞動者辭職是否可以獲得經濟補償或賠償嗎?

    一、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到:用人單位用工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必須與在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1個月期滿仍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從用工之日第2個月開始支付雙倍工資(哈哈,不錯吧,在我所在企業還沒遇到這麼好的事情);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與用人單位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辭職是否可以獲得經濟補償或賠償嗎?

    答案不一定。正常情況下,勞動者辭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的,只有用人單位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勞動者辭職才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因此:題主不能因用人單位未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為理由辭職,要求經濟補償或賠償,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所以勞動者要吃透法律法規,不然會吃虧的。

  • 2 # 小白121407766

    一樓說的對,先找各種證據,然後申請仲裁,如果有同事和你一樣,最好一起去,人多效果好,不籤合同正好,賠的也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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