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條款一:工資不按月發,工程完結才付
農民工屬於被欠薪的高發人群,不少農民工的報酬支付方式就是工程完結才付薪,但這並不合規。根據最新版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也規定,企業應按照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資,並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工資必須至少每月支付一次,除非是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可以根據約定在完成工作時支付。如果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工程完結才發工資”,這樣的內容一定是違法的,即便是在建築行業,也不被允許。
目前來說,這一規定的落實情況估計不太理想。未來,在這方面仍有很大的改進空間,農民工也應該知悉自己的相關權利。
霸王條款二:約定工作年限,幹不滿得交違約金
很多人租房子都會碰到這樣的條款,如果提前退房,一個月的押金不退,同時還要繳納違約金。
類似做法也出現在一些勞動合同上。這種規定看起來似乎有點合理,但其實是霸王條款。依據中國《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能約定違約金的情形僅限於專項培訓及競業限制兩種情形。專項培訓指的是單位為某些員工提供的專業技術培訓。所謂競業限制,指的是離開現有單位去一家與現公司存在同業競爭關係的單位而進行的限制。
只有違反和這兩項有關的規定,才需要支付賠償金。生活中,一些用人單位因為員工辦理了戶口、提供住宿等就要求員工一方在該單位服務相應的年限,否則即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這些都是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無效條款。
霸王條款三:員工“自願放棄”社保,出工傷單位拒買單
當下,有一些不太規範的公司為減輕負擔,私下要求員工自願放棄保險。
因此出了事情之後,企業以此為藉口逃避責任。但根據法律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法定義務,不屬於勞資雙方可以約定的事項。職工發生工傷後,即便單位沒有為其交工傷保險,也得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
與“自願放棄社保”類似,生活中還有一些單位要求員工簽署“一切生死與單位無關”、“傷殘醫療費自理”等內容的合同。
這些內容都違反了中國現行法律中關於勞動保護的規定。
霸王條款四:不籤合同只試用,一直試用不轉正
有的人在求職時會碰到這樣的情況:使用期特別長,甚至做了幾年都無法轉正。這樣一來,各方面的待遇就比轉正的少好多。這麼做合法嗎?實際上,試用期是建立在勞動合同基礎上的,不能獨立於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實踐中,有些用人單位為了規避責任,僅與勞動者訂立3個月的試用期,在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後又約定3個月的試用期,其目的就是為了將勞動者的待遇下調,方便解除勞動合同,但以這一方式約定的試用期是無效的。
霸王條款五:員工都要“競業限制”,想跳槽就得賠錢
前述的競業限制是可以要求賠償的一個條款。為此,有些單位給所有員工籤合同時都引入競業限制,這屬於濫用條款嗎?實際上,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因此,把競業限制的範圍擴充套件到普通員工身上,明顯屬於“限制勞動者權利、免除自己義務”的無效約定,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援。
霸王條款六:女員工遭遇性別歧視
很多女性找工作時都遇到一個隱形的障礙,那就是如果沒有結婚生孩子,很多單位會不要。
為此,一些單位派生出類似的規定,也就是要求女員工在履職期間不能生孩子,否則就要離職。
實際上,婚姻自由和生育權利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權利,勞動合同中約定員工“不結婚”、“不生孩子”,屬於限制公民婚姻和生育權的行為,都明顯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屬於無效約定,用人單位不得以員工結婚、懷孕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不過,這一條款真要落實並不容易。很多女性在求職時還是會遭遇尷尬,解決這一問題需要社會的不斷進步。
霸王條款七:為防員工“跳槽”,約定押金、押證
現實中,少數用人單位利用勞動者求職心切的心理,在勞動合同中要求職工提供擔保或者以定金、保證金、服務費、培訓費、電腦費等名義向勞動者收取押金;或是扣押職工的身份證、學歷證書或暫住證、資格證書等其他能證明職工身份的個人證件,防止職工不辭而別。
根據《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以任何形式向職工收取定金、保證金(物)和抵押金(物),都屬於違法行為,職工都有權拒絕。如果已被收取押金或扣押證件的,職工有權在進入用人單位後隨時要求予以返還。
霸王條款八:無條件服從加班要求
一些用人單位為了滿足自身生產進度的要求,在勞動合同中對加班加點做出強制性規定,要求凡是加班加點,職工都要無條件服從,否則就作曠工處理或者給以罰款。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要事先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才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此外,空白合同、陰陽合同、與勞動者約定以該廠的產品代替工資的合同,用“無底線”承諾代替合同等均不合法!勞動者一定要考慮清楚,謹慎地在勞動合同上籤上自己的名字。
同時特別提醒,如果勞動者遭遇霸王條款,用人單位以此來約束勞動者,或者勞動者觸犯霸王條款引發勞動爭議,勞動者可拿起法律武器,依法主張勞動合同中的霸王條款無效。
霸王條款一:工資不按月發,工程完結才付
農民工屬於被欠薪的高發人群,不少農民工的報酬支付方式就是工程完結才付薪,但這並不合規。根據最新版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也規定,企業應按照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資,並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工資必須至少每月支付一次,除非是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可以根據約定在完成工作時支付。如果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工程完結才發工資”,這樣的內容一定是違法的,即便是在建築行業,也不被允許。
目前來說,這一規定的落實情況估計不太理想。未來,在這方面仍有很大的改進空間,農民工也應該知悉自己的相關權利。
霸王條款二:約定工作年限,幹不滿得交違約金
很多人租房子都會碰到這樣的條款,如果提前退房,一個月的押金不退,同時還要繳納違約金。
類似做法也出現在一些勞動合同上。這種規定看起來似乎有點合理,但其實是霸王條款。依據中國《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能約定違約金的情形僅限於專項培訓及競業限制兩種情形。專項培訓指的是單位為某些員工提供的專業技術培訓。所謂競業限制,指的是離開現有單位去一家與現公司存在同業競爭關係的單位而進行的限制。
只有違反和這兩項有關的規定,才需要支付賠償金。生活中,一些用人單位因為員工辦理了戶口、提供住宿等就要求員工一方在該單位服務相應的年限,否則即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這些都是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無效條款。
霸王條款三:員工“自願放棄”社保,出工傷單位拒買單
當下,有一些不太規範的公司為減輕負擔,私下要求員工自願放棄保險。
因此出了事情之後,企業以此為藉口逃避責任。但根據法律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法定義務,不屬於勞資雙方可以約定的事項。職工發生工傷後,即便單位沒有為其交工傷保險,也得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
與“自願放棄社保”類似,生活中還有一些單位要求員工簽署“一切生死與單位無關”、“傷殘醫療費自理”等內容的合同。
這些內容都違反了中國現行法律中關於勞動保護的規定。
霸王條款四:不籤合同只試用,一直試用不轉正
有的人在求職時會碰到這樣的情況:使用期特別長,甚至做了幾年都無法轉正。這樣一來,各方面的待遇就比轉正的少好多。這麼做合法嗎?實際上,試用期是建立在勞動合同基礎上的,不能獨立於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實踐中,有些用人單位為了規避責任,僅與勞動者訂立3個月的試用期,在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後又約定3個月的試用期,其目的就是為了將勞動者的待遇下調,方便解除勞動合同,但以這一方式約定的試用期是無效的。
霸王條款五:員工都要“競業限制”,想跳槽就得賠錢
前述的競業限制是可以要求賠償的一個條款。為此,有些單位給所有員工籤合同時都引入競業限制,這屬於濫用條款嗎?實際上,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因此,把競業限制的範圍擴充套件到普通員工身上,明顯屬於“限制勞動者權利、免除自己義務”的無效約定,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援。
霸王條款六:女員工遭遇性別歧視
很多女性找工作時都遇到一個隱形的障礙,那就是如果沒有結婚生孩子,很多單位會不要。
為此,一些單位派生出類似的規定,也就是要求女員工在履職期間不能生孩子,否則就要離職。
實際上,婚姻自由和生育權利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權利,勞動合同中約定員工“不結婚”、“不生孩子”,屬於限制公民婚姻和生育權的行為,都明顯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屬於無效約定,用人單位不得以員工結婚、懷孕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不過,這一條款真要落實並不容易。很多女性在求職時還是會遭遇尷尬,解決這一問題需要社會的不斷進步。
霸王條款七:為防員工“跳槽”,約定押金、押證
現實中,少數用人單位利用勞動者求職心切的心理,在勞動合同中要求職工提供擔保或者以定金、保證金、服務費、培訓費、電腦費等名義向勞動者收取押金;或是扣押職工的身份證、學歷證書或暫住證、資格證書等其他能證明職工身份的個人證件,防止職工不辭而別。
根據《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以任何形式向職工收取定金、保證金(物)和抵押金(物),都屬於違法行為,職工都有權拒絕。如果已被收取押金或扣押證件的,職工有權在進入用人單位後隨時要求予以返還。
霸王條款八:無條件服從加班要求
一些用人單位為了滿足自身生產進度的要求,在勞動合同中對加班加點做出強制性規定,要求凡是加班加點,職工都要無條件服從,否則就作曠工處理或者給以罰款。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要事先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才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此外,空白合同、陰陽合同、與勞動者約定以該廠的產品代替工資的合同,用“無底線”承諾代替合同等均不合法!勞動者一定要考慮清楚,謹慎地在勞動合同上籤上自己的名字。
同時特別提醒,如果勞動者遭遇霸王條款,用人單位以此來約束勞動者,或者勞動者觸犯霸王條款引發勞動爭議,勞動者可拿起法律武器,依法主張勞動合同中的霸王條款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