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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HR那些事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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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Sir聊HR
你好,錄用函或錄用通知書或者叫入職通知書這一類的東西不能與勞動合同相提並論,絕對不可能與勞動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很簡單,二者的內容和作用決定了不可能有同等效力。
具體來說,錄用函是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的,屬於企業自主行為,形式可以多種多樣,內容可以千篇一律也可以變化多端,沒有固定的形式,只要能表達錄用的意思就可以,作用僅僅侷限於告知求職者錄用的情況,還起不到法律作用。
勞動合同就不一樣了,勞動合同在內容上必須嚴格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款制定,所有企業的勞動合同基本上都大同小異,最重要的是勞動合同是證明員工勞動關係的最有力證據,也是保障員工各項權益的法律檔案,天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我們經常會聽到說某某求職者面試一家企業通過了,也收到了錄用函之類的通知,但最終企業爽約,還是不被企業錄用,這種情況下求職者即便拿著錄用函去投訴,勞動部門也幾乎不管,就是因為這個錄用函還不具有法律效力導致的。但如果企業做了任何損害員工權益的事情,只要員工拿著勞動合同去投訴,一般都會得到受理並且能夠享受到合同規定的權益,就是因為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緣故。所以很顯然,錄用函和勞動合同是沒有同等法律效力的。
反過來說,如果錄用函跟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那麼公司就沒必要跟員工籤合同了。但實際上是不可能的,因此從反面也說明錄用函跟勞動合同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建立勞動關係,對權利和義務進行明確的法律文書。
兩者是有本質的區別的,所以效力也是完全不同的。
錄用函可以作為勞動合同的補充檔案,但是反之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