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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語言該說了

    女兒可以申訴公證處、撤銷公證、因為公證處沒有合法調查繼承人的具體人數、做為母親的女兒有法定繼承權、父親只有繼續承自己的部分而不能將女兒的繼承權剝奪而沒有經過本人同意而分配他人,可以到法院起訴、

  • 2 # 新藤幼苗小烏鴉

    這老頭只有處分自己財產的權利。

    首先析產。老頭夫妻總財產的一半是他自己的,另一半是他夫人的。

    其次,如果老太太有遺囑,按遺囑執行,老頭無權決定。如果老太太無遺囑,老頭也無權決定 而應按法律分割——老頭和他的所有子女瓜分老太的遺產,老頭無權剝奪女兒應繼承的份額。舉例說,如果老頭只有一個兒子,一個女兒,那麼,老太太財產佔總財產的一半,老太太無遺囑的話,三人各繼承一半的三分之一,既六分之一。所以,老頭夫妻共同財產中,六分之四是老頭的,六分之一是兒子的,六分之一是女兒的。老頭如果決定他的遺產全由兒子繼承,只能決定他自己那六分之四。女兒那六分之一他無權剝奪。

    如果老頭不講理,女兒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依法繼承母親的財產。公正處不過是證明老頭處分自己遺產的遺囑真實性,他無權分割財產,不用理他。

  • 3 # 滄海一粟287046695

    女兒是否有拆遷利益取決於是否具有同住人資格,是否屬於安置物件。如果房產已經公證歸兒子所有,但女兒也屬於安置物件,兒子在得到拆遷款後,有義務對其同住人進行安置。如果女兒不具有同住人資格,則無拆遷利益。

  • 4 # 觀心堂主

    一、外公公證的遺產原本屬於外公外婆共有,如無約定,各自擁有一半。

    二、外婆去世,外婆所有的財產,應該由其夫、兒子、女兒按份繼承(如外婆無遺囑)。

    三、外公繼承外婆的財產後,可以自行處理自己所擁有的財產。

    四、外婆的女兒可以分拆遷款。

    但因外公已立遺囑將遺產留給兒子,女兒可分的拆遷款只限於從外婆所有的房地產中繼承的那部分價值。

  • 5 # 無痕優

    父母有全處理自己的財產,子女無全管,那你外公也需要養老把錢全給兒子你外公怎麼辦,兒子給他養老沒問題,如果不養怎麼辦,得你外公,女兒,兒子籤一個生效協議,關於養老一開銷有誰出,一防萬一,父母重男輕女誰也沒辦法。

  • 6 # 如果這個是夢

    真的想要只能告你父親要你母親你的一份了,但前提是與父親決裂了,而且也要不了多少,反而你父親要告你要贍養費了,得不償失。。。。。

  • 7 # 洲升池

    農村習俗都這樣,女兒只有做苦力的份,沒有分家產的份。因此,有生育能力的家庭,每晚吹滅煤油燈就爬上床做人,不生個男丁誓不罷休。即使在計劃生育時期,超生被抓去坐牢罰款也在所不惜。

  • 8 # 滄海粟民

    遺產是親情殺手,往往是得到了遺產,失掉了親情,私利面前無親情。金錢會徹底暴露人性的醜惡嘴臉,考驗人性本質。願善良的人們都不要淪為金線奴隸。再多的金錢永遠買不下一輩子的親情!

  • 9 # 塵緣思鄉

    既然都公正了,說明你外公就知道你們晚輩會有這想法,看到你能問出這問題,也說明了你一直就有這想法,如果我說自己母親都不去想的事,你還是放下吧

  • 10 # 泰山木32140178

    第27位用四段話回答:

    一、外婆去世而外公並沒有去世。媽媽可分的拆遷款應該是媽媽法定應繼承外婆的遺產份額(前提是外婆無特別遺囑,媽媽未失去繼承權),這部分遺產做為外公無權處置。媽媽有權主張自己的這部分權益。

    二、房子性質敘述還不算明細,如果這個房子是集體土地上的宅基房,媽媽屬這個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宅基地房屬家庭共同所有,女兒既有繼承權也有所有權。

    三、在媽媽具備有繼承權和所有權情況下,提問者做為子女為其爭搬遷款是正當,前提是媽媽同意爭取。

    四、爭與不爭,爭得到與爭不到,不是影響媽媽贍養外公應盡義務的因素,是影響親情關係的因素,權衡利益與親情,兩者很難兼顧。

  • 11 # 一路風景美

    遺產繼承,有遺囑按遺囑繼承,無遺囑按法定繼承。這個公證,是遺產分配的最強有力的依據。

    1.題中所述,遺產歸兒子。外婆去世,外公把遺產公證給兒子,已具備法律效力,依據公證,顯然遺產歸兒子。

    2.女兒無法獲得拆遷款,經公證的遺產,若包含拆遷款,已經明確給兒子了,女兒就無法按法定繼承分得拆遷款了。

    3.有爭議的是,外婆去世時,是否同意將其遺產給兒子。若是,就是遺囑了,按遺囑繼承,又經公證,就全是兒子的了。

    即便沒有說是,現在也死無對證,依公證書來說,遺產全部歸兒子,女兒想從中分得遺產、拆遷款很難。

    女兒想分得拆遷款,就得想法證明公證無效,或撤銷公證,並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按法定繼承順序,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來繼承分配拆遷款。

  • 12 # 一紙家書

    女兒分不到拆遷款。但前提是:

    題主提到的“遺產”,指的是拆遷房、或者拆遷款;公證,合法有效。先說說女兒為什麼分不到拆遷款

    注意上面提到的前提之一:公證,合法有效。

    題主提到:外婆過世,外公做了公證——這種前提下,說明公證中涉及到的財產是合法的、是經過嚴格核實屬於外公的,外公願意給誰就給誰。

    不管這個財產是待拆遷的房子、還是已經拆遷完畢得到的拆遷款:

    如果是待拆遷的房子——房子後來轉化為拆遷款,依然等同於房子,兩者屬於同一財產。如果是已經獲得的拆遷款——那就更無問題,指定給兒子,就由兒子繼承,女兒分不到。女兒必定分不到拆遷款麼?

    不一定。只要不滿足上述前提,女兒是有可能分得的。

    這裡涉及到一個關鍵問題:公證,會存在無效的情況麼?

    會。

    在老百姓概念裡,公證應該是100%沒錯。事實上不完全是這樣,公證處辦理公證出錯的案例並不鮮見。

    而女兒可以分得拆遷款的可能存在於:

    房子(或者拆遷款)本屬於外公外婆夫妻共同財產,因為外婆已經過世,所以外公全部將其作為個人財產、公證給了兒子,而公證處並沒有充分盡到核實責任。

    因此,只要女兒證明拆遷款不完全屬於外公個人,就可以作為外婆的法定繼承人,分得部分拆遷款——至少可以繼承外婆的一部分(推算可能為整個拆遷款的1/6)。當然,極端點,還可以起訴公證處。

    這個問題,需要題主自行確認清楚。

  • 13 # 唐小名鴨

    民間有一個不成文的潛規則,就是兒子享受父母財產就要為父母養老送終。女兒就不參與了!

    如果你外公想要施行這個規則的話,做女兒的最好就默認了吧,沒有爭的必要了。

    如果還要女兒參與養老送終的話,那就另當別論。琢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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