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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532786096270

    殘疾證的辦理需要經過四個流程,分別是堅持申請辦理殘疾人證,進行殘疾評定,進行稽核批准和發放存檔。申領自願、屬地管理原則。凡符合殘疾標準的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精神及多重殘疾人均可申領。 1、申請辦理殘疾人證。第一次申辦殘疾人證的申請人,需持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影印件和3張兩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光面相紙,照片必須顯示頭部的正面,人像佔照片三分之二,可見雙耳,五官清晰,不能佩戴帽飾等飾品,視力殘疾人可戴有色眼鏡),向戶口所在地縣級殘聯提出辦證申請,如實填寫申請表、評定表。 2、進行殘疾評定。申請人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指定評定機構進行殘疾評定,逾期申請將失效。所有殘疾人證核發一律依據評定機構的評定結論,殘聯不得以目測的方式予以評定。 3、進行稽核批准。縣級殘聯對辦證申請材料、受理程式、殘疾評定結論、診斷證明等進行稽核。對評定結論有異議的,可要求申請人到評定機構重新進行評定。評定結論不符合殘疾標準者,不予辦理。 評定結論符合殘疾標準的,應在申請人所在的村(社群)和批准殘聯機關辦公場所內部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對公示結果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經稽核符合規定的,予以批准。 4、發放、存檔。完成辦理手續後憑回執到殘聯領取殘疾證(一般1個月內可領取)。對重度殘疾人,有條件的地方可由專職委員送證上門。申請表、評定表、診斷證明材料影印件、公示結果等相關材料應妥善存檔,長期儲存。 注意事項: 1、確因身體原因出門困難、精神疾病患者在發病期不能到現場辦理申請手續的,可由直系親屬或法定監護人代理向縣級殘聯提出申請,沒有直系親屬、監護人的,由其住所地的村(社群)或單位提出申請。 2、因病致殘、因意外傷害致殘、不能直觀認定者,須在治療期終結、康復期滿1年後方可提出申請。 3、言語障礙者須年滿3週歲,精神障礙者須年滿2週歲後,方可提出申請。 來源:-殘疾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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