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華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休假探親規定》第八條規定服現役不滿20年或者服役和參加工作不滿20年的軍官,每年休假20天;服現役滿20年以上或者服現役和參加工作滿20年以上的軍官,每年休假30天。
軍隊院校畢業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學校畢業入伍的軍官,從第二年起安排休假。
第九條在常規動力艦艇上工作的從事飛行工作的軍官,每年休假30天。
第十條軍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每年休假40天:
1、部隊駐地不在西藏地區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含本數,下同)地區,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區流動執勤的;
2、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不含本數,下同)地區工作的;
3、在邊防一線連隊工作的;
4、戰鬥部隊中常年在有核輻射危險環境下工作的。
第十一條在西藏地區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區工作的軍官,服現役不滿20年或者服現役和參加工作不滿20年的,每年休假60天;服現役滿20年以上或者服現役參加工作滿20以上的每年休假70天;服現役滿25年以上或者服現役和參加工作滿25以上的,每年休假80天。
第十二條軍官療養一般應當在休假期間安排。當年療養過的軍官,療養時間從假期中扣除。
第十三條軍官一般就地休假。本人提出申請,經批准也可以到外地休假。
軍官及配偶均在西藏地區工作的,每年可以攜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到西藏以外地區休假。
第十四條軍隊院校的軍官休假,原則上應當在寒假、暑假期間安排。
根據《華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休假探親規定》第八條規定服現役不滿20年或者服役和參加工作不滿20年的軍官,每年休假20天;服現役滿20年以上或者服現役和參加工作滿20年以上的軍官,每年休假30天。
軍隊院校畢業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學校畢業入伍的軍官,從第二年起安排休假。
第九條在常規動力艦艇上工作的從事飛行工作的軍官,每年休假30天。
第十條軍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每年休假40天:
1、部隊駐地不在西藏地區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含本數,下同)地區,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區流動執勤的;
2、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不含本數,下同)地區工作的;
3、在邊防一線連隊工作的;
4、戰鬥部隊中常年在有核輻射危險環境下工作的。
第十一條在西藏地區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區工作的軍官,服現役不滿20年或者服現役和參加工作不滿20年的,每年休假60天;服現役滿20年以上或者服現役參加工作滿20以上的每年休假70天;服現役滿25年以上或者服現役和參加工作滿25以上的,每年休假80天。
第十二條軍官療養一般應當在休假期間安排。當年療養過的軍官,療養時間從假期中扣除。
第十三條軍官一般就地休假。本人提出申請,經批准也可以到外地休假。
軍官及配偶均在西藏地區工作的,每年可以攜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到西藏以外地區休假。
第十四條軍隊院校的軍官休假,原則上應當在寒假、暑假期間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