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華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官探親休假規定》的第八條規定: 士官探親、休假假期不含國家法定節日的放假時間。士官探親假期不含路途往返時間。高階士官一般就地休假,經批准也可以異地休假,假期含路途往返時間。《華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官探親休假規定》第三條 士官按照下列規定享受探親假: (一)未婚士官(離異、喪偶士官)與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一級士官任期內享受兩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天;二級以上士官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天;已婚士官與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含配偶為獨生子女且與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兩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天; (二)已婚士官與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天; (三)已婚士官與配偶、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其父母或父母一方與配偶居住在一地的,只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與配偶、父母均不在一地生活,一年內同時符合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條件的,假期45天; (四)未婚士官利用探望父母假期結婚的,按照已婚士官探望配偶的假期執行,當年不再另外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 第四條 高階士官每年享受一次休假,五級士官假期20天,六級士官假期30天。 第五條 士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在執行第三條、第四條規定假期的基礎上,每次假期再增加10天: (一)部隊駐地不在西藏地區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含本數,下同)地區,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區流動執勤的; (二)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不含本數)地區工作的; (三)在新疆、甘肅、內蒙古、黑龍江、吉林、遼寧、雲南、廣西陸地邊防線上連以下分隊執勤的; (四)戰鬥部隊中常年在核潛艇上工作、在戰略導彈部隊從事裝檢工作和在有核輻射危險的試驗訓練基地工作的。 第六條 在西藏地區和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區以及西沙、南沙群島部隊工作計程車官,在執行第三條、第四條規定假期的基礎上,每次假期再增加20天。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區工作計程車官,在執行第三條、第四條規定假期的基礎上,每次假期再增加30天。 第七條 士官一年內只享受探親假或者休假中的一項,當年未享受的不得跨年度累計。因特殊情況,經團(旅)級以上單位首長批准,士官可將當年假期分兩段安排。 第八條 士官探親、休假假期不含國家法定節日的放假時間。士官探親假期不含路途往返時間。高階士官一般就地休假,經批准也可以異地休假,假期含路途往返時間。 第九條 士官未隨軍的配偶每年可以來隊探親一次,留住時間一般不超過45天,其路費報銷標準按照軍官配偶來隊探親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各級司令機關是士官探親、休假工作的管理機關,負責制定士官探親、休假計劃,督導所屬部隊抓好計劃落實,辦理士官探親、休假的相關具休工作。 第十一條 一級士官探親,由營級單位首長批准並報團(旅)級司令機關備案;二級以上士官探親、休假,由團(旅)級單位首長批准。 第十二條 國家釋出動員令後,所在探親、休假計程車官應當立即返回部隊。除國家釋出動員令以及執行作戰、搶險救災、等級戰備等任務外,一般不得召回正在探親、休假計程車官,對因工作需要被召回、剩餘假期在7天以上計程車官,應當在當年安排補假。士官一般不得請假,因特殊事由需要請事假的,其請假時間應當在當年探親、休假假期中扣除;當年已無假期的,在翌年假期中扣除。 第十三條 士官因工作需要當年未能安排探親、休假或者在探親、休假期間被召回未能安排補假的,應當按照本人當年12月基本工資標準,給予相當未休假天數基本工資的經濟補償,所需經費由士官所在團(旅)以上單位自行解決。個人自願放棄探親、休假的,不給予經濟補償。 第十四條 士官探親乘坐交通工具、中轉住宿的標準及相關費用的報銷,按照總後勤部有關規定執行;異地休假的相關費用自理。
根據《華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官探親休假規定》的第八條規定: 士官探親、休假假期不含國家法定節日的放假時間。士官探親假期不含路途往返時間。高階士官一般就地休假,經批准也可以異地休假,假期含路途往返時間。《華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官探親休假規定》第三條 士官按照下列規定享受探親假: (一)未婚士官(離異、喪偶士官)與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一級士官任期內享受兩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天;二級以上士官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天;已婚士官與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含配偶為獨生子女且與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兩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天; (二)已婚士官與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天; (三)已婚士官與配偶、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其父母或父母一方與配偶居住在一地的,只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與配偶、父母均不在一地生活,一年內同時符合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條件的,假期45天; (四)未婚士官利用探望父母假期結婚的,按照已婚士官探望配偶的假期執行,當年不再另外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 第四條 高階士官每年享受一次休假,五級士官假期20天,六級士官假期30天。 第五條 士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在執行第三條、第四條規定假期的基礎上,每次假期再增加10天: (一)部隊駐地不在西藏地區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含本數,下同)地區,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區流動執勤的; (二)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不含本數)地區工作的; (三)在新疆、甘肅、內蒙古、黑龍江、吉林、遼寧、雲南、廣西陸地邊防線上連以下分隊執勤的; (四)戰鬥部隊中常年在核潛艇上工作、在戰略導彈部隊從事裝檢工作和在有核輻射危險的試驗訓練基地工作的。 第六條 在西藏地區和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區以及西沙、南沙群島部隊工作計程車官,在執行第三條、第四條規定假期的基礎上,每次假期再增加20天。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區工作計程車官,在執行第三條、第四條規定假期的基礎上,每次假期再增加30天。 第七條 士官一年內只享受探親假或者休假中的一項,當年未享受的不得跨年度累計。因特殊情況,經團(旅)級以上單位首長批准,士官可將當年假期分兩段安排。 第八條 士官探親、休假假期不含國家法定節日的放假時間。士官探親假期不含路途往返時間。高階士官一般就地休假,經批准也可以異地休假,假期含路途往返時間。 第九條 士官未隨軍的配偶每年可以來隊探親一次,留住時間一般不超過45天,其路費報銷標準按照軍官配偶來隊探親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各級司令機關是士官探親、休假工作的管理機關,負責制定士官探親、休假計劃,督導所屬部隊抓好計劃落實,辦理士官探親、休假的相關具休工作。 第十一條 一級士官探親,由營級單位首長批准並報團(旅)級司令機關備案;二級以上士官探親、休假,由團(旅)級單位首長批准。 第十二條 國家釋出動員令後,所在探親、休假計程車官應當立即返回部隊。除國家釋出動員令以及執行作戰、搶險救災、等級戰備等任務外,一般不得召回正在探親、休假計程車官,對因工作需要被召回、剩餘假期在7天以上計程車官,應當在當年安排補假。士官一般不得請假,因特殊事由需要請事假的,其請假時間應當在當年探親、休假假期中扣除;當年已無假期的,在翌年假期中扣除。 第十三條 士官因工作需要當年未能安排探親、休假或者在探親、休假期間被召回未能安排補假的,應當按照本人當年12月基本工資標準,給予相當未休假天數基本工資的經濟補償,所需經費由士官所在團(旅)以上單位自行解決。個人自願放棄探親、休假的,不給予經濟補償。 第十四條 士官探親乘坐交通工具、中轉住宿的標準及相關費用的報銷,按照總後勤部有關規定執行;異地休假的相關費用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