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銀行進行客戶身份資訊核查的依據: 2007年6月,華人民銀行會同公安部資訊中心建成公民身份資訊聯網核查系統,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華人民銀行辦公廳下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聯網核查公民身份資訊業務處理規定(試行)》(銀辦發[2007]126號)要求,在辦理銀行賬戶、支付結算、信貸以及居民存取款五萬元以上等業務時,應當透過該系統核查客戶身份資訊。
一、銀行進行客戶身份資訊核查的依據: 2007年6月,華人民銀行會同公安部資訊中心建成公民身份資訊聯網核查系統,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華人民銀行辦公廳下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聯網核查公民身份資訊業務處理規定(試行)》(銀辦發[2007]126號)要求,在辦理銀行賬戶、支付結算、信貸以及居民存取款五萬元以上等業務時,應當透過該系統核查客戶身份資訊。
二、銀行沒有客戶的身份資訊,或者與客戶身份證資訊不一致的原因: 由於公民身份資訊核查依託的是公安部人口資訊庫,而部級人口資訊庫資料更新維護與實際人口資料變動有時間差,部級庫中的資料不少是滯後資訊,就是說基層派出所人口資料變化了,但公安部的資料還沒有更新,從而造成部分查詢結果與實際情況不一致,給部分群眾辦理金融業務帶來不便。三、解決辦法: 為此,2007年9月11日,華人民銀行、公安部聯合下發《關於切實做好聯網核查公民身份資訊有關工作的通知》(銀髮[2007]345號),對發現疑義資訊如何處理問題作了明確規定。對於身份證件號碼不存在、身份證件號碼存在但與姓名不匹配或反饋照片不相符的,可採取以下方式對相關居民身份證的真實性進一步核實: (一)要求客戶出示居民戶口簿、護照、機動車駕駛證等其他有效證件。經佐證,相關居民身份證確屬真實證件的,銀行機構應留存相關證件影印件,並繼續辦理相關業務。對於第二代居民身份證。銀行機構也可使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證閱讀機具進行鑑別。如經鑑別相關居民身份證確屬真實證件,銀行機構應繼續辦理相關業務。(二)為客戶出具聯網核查結果證明,由客戶持該證明自行到被核查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核實。公安機關應予以受理並於受理核實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核實情況反饋申請人。如經核實相關居民身份證確屬真實證件,公安機關應及時為相關個人更新相關公民身份資訊。客戶可持居民身份證和公安機關核實並填寫的回執到銀行機構申請辦理業務,銀行機構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