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式商鋪分為兩種業態,中小投資者要注意識別。一種是虛擬產權式商鋪,開發商將超市、百貨大樓等開放式賣場進行面積概念分割,小商鋪之間無牆隔離,不劃分實際區域,產權登記在投資者名下,並在一定期限包租,購房者無法自行經營。這種商鋪本身不具有獨立使用的價值,產權成了虛擬的收益權屬。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者如期獲得收益的前提是商場的整體經營必須良好,否則,一旦商場整體運作出現問題,投資者的回報就如同無本之木。目前,市場的商鋪銷售主要以虛擬產權式商鋪為主,而事實也證明,虛擬產權式商鋪糾紛頻發。另一種則是獨立產權商鋪。這種商鋪與虛擬產權式商鋪的根本區別是,真正擁有分割的獨立產權的物業形態,購買這種商鋪的投資者可以自營,也可以出租,或是讓經營公司包租。這樣投資者就真正擁有了處置權,擁有獨立產權的獨立商鋪對投資者而言無疑是風險最低的。當然,投資者在選擇這樣的獨立產權商鋪時,還要綜合考慮所選擇商鋪的各方面條件。一般而言,區位、交通物流、商業氛圍、開發商背景、主力商戶、專案規劃、運營管理、升值潛力等九大要素,是每一個明智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時都應考慮的。駱律師還提醒說,產權商鋪在銷售中一般有三種模式:第一種是委託經營。投資者買商鋪,買後把商鋪委託給開發商來經營,開發商把商鋪出租給其他人,投資者坐等收益。開發商提出一個固定回報的保證,承諾如果收益達不到一定的比例,他會把房子買回來。從法律的角度看,這種模式的合法性是值得質疑的。第二種是投資者直接把商鋪出租給開發商,然後允許開發商轉租,開發商會把商鋪轉交給經營單位。開發商按照通常房租的收益給投資者返錢,開發商會承諾,如果租金達不到承諾的比例,到時候可以把房子回購。回購是開發商對自己回報的擔保方式,但這首先要看固定回報是否合法。從法律上來說,回購是一個擔保合同,固定回報的做法本身是違法的。第三種是房子賣給投資者,然後投資者又把房子委託給經營單位經營,開發商再給予一個保證。駱律師認為,第二種模式相對還是比較可靠的。房子租給開發商,開發商給出一定回報,這是可以的。但是有一個大前提必須確定,產權商鋪銷售時必須是現房,不允許是期房。現房的意義是房子不單單是封頂,而要竣工,而且已經是驗收合格備案了。不知從何時起,一鋪養三代的說法流傳開來,不少人認為投資商鋪比投資普通住宅,獲利要高得多。但專業人士指出,高利潤伴隨的是高風險。
產權式商鋪分為兩種業態,中小投資者要注意識別。一種是虛擬產權式商鋪,開發商將超市、百貨大樓等開放式賣場進行面積概念分割,小商鋪之間無牆隔離,不劃分實際區域,產權登記在投資者名下,並在一定期限包租,購房者無法自行經營。這種商鋪本身不具有獨立使用的價值,產權成了虛擬的收益權屬。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者如期獲得收益的前提是商場的整體經營必須良好,否則,一旦商場整體運作出現問題,投資者的回報就如同無本之木。目前,市場的商鋪銷售主要以虛擬產權式商鋪為主,而事實也證明,虛擬產權式商鋪糾紛頻發。另一種則是獨立產權商鋪。這種商鋪與虛擬產權式商鋪的根本區別是,真正擁有分割的獨立產權的物業形態,購買這種商鋪的投資者可以自營,也可以出租,或是讓經營公司包租。這樣投資者就真正擁有了處置權,擁有獨立產權的獨立商鋪對投資者而言無疑是風險最低的。當然,投資者在選擇這樣的獨立產權商鋪時,還要綜合考慮所選擇商鋪的各方面條件。一般而言,區位、交通物流、商業氛圍、開發商背景、主力商戶、專案規劃、運營管理、升值潛力等九大要素,是每一個明智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時都應考慮的。駱律師還提醒說,產權商鋪在銷售中一般有三種模式:第一種是委託經營。投資者買商鋪,買後把商鋪委託給開發商來經營,開發商把商鋪出租給其他人,投資者坐等收益。開發商提出一個固定回報的保證,承諾如果收益達不到一定的比例,他會把房子買回來。從法律的角度看,這種模式的合法性是值得質疑的。第二種是投資者直接把商鋪出租給開發商,然後允許開發商轉租,開發商會把商鋪轉交給經營單位。開發商按照通常房租的收益給投資者返錢,開發商會承諾,如果租金達不到承諾的比例,到時候可以把房子回購。回購是開發商對自己回報的擔保方式,但這首先要看固定回報是否合法。從法律上來說,回購是一個擔保合同,固定回報的做法本身是違法的。第三種是房子賣給投資者,然後投資者又把房子委託給經營單位經營,開發商再給予一個保證。駱律師認為,第二種模式相對還是比較可靠的。房子租給開發商,開發商給出一定回報,這是可以的。但是有一個大前提必須確定,產權商鋪銷售時必須是現房,不允許是期房。現房的意義是房子不單單是封頂,而要竣工,而且已經是驗收合格備案了。不知從何時起,一鋪養三代的說法流傳開來,不少人認為投資商鋪比投資普通住宅,獲利要高得多。但專業人士指出,高利潤伴隨的是高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