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票已經退了,是不補回來的,只可以重新定過。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中對如何退機票有明確的規定,如果有退票需要請參閱以下規定辦理。 第六章 退票 第二十一條 由於承運人或旅客原因, 旅客不在客票有效期內完成部分或全部航程,可以在客票有效期內要求退票。旅客要求退票,應憑客票或客票未使用部分的“乘機聯”和“旅客聯”辦理。退票只限在出票地、航班始發地、終止旅行地的承運人或其銷售代理人售票處辦理。票款只能退給客票上列明的旅客本人或客票的付款人。 第二十二條 旅客自願退票,除憑有效旅客票外,還應提供旅客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分別按下列條款辦理。 (一)旅客在航班規定離站時間24小時以內、兩小時以前要求退票,收取客票價10%的退票費;在航班規定離站時間前兩小時以內要求退票,收取客票價2%的退票費。在航班規定離站時間後要求退票、按誤機處理。 (二)持聯程、來回程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按本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三)革命殘廢軍人要求退票,免收退票費。 (四)持嬰兒客票的旅客退票,免收退票費。 (五)持不定期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應在客票的有效期內到原購票地點辦理退票手續。 (六)旅客在航班的經停地自動終止旅行,該航班未使用航段的票款不退。 第二十三條 航班取消、提前、延誤、航程改變或承運人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時,旅客要求退票,始發站應退還全部票款,經停地應退還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均不收取退票費。 第二十四條 旅客因病要求退票,需提供醫療單位的證明, 始發地應退還全部票款,經停地應退還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均不收取退票費。患病旅客的陪伴人員要求退票,按本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機票已經退了,是不補回來的,只可以重新定過。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中對如何退機票有明確的規定,如果有退票需要請參閱以下規定辦理。 第六章 退票 第二十一條 由於承運人或旅客原因, 旅客不在客票有效期內完成部分或全部航程,可以在客票有效期內要求退票。旅客要求退票,應憑客票或客票未使用部分的“乘機聯”和“旅客聯”辦理。退票只限在出票地、航班始發地、終止旅行地的承運人或其銷售代理人售票處辦理。票款只能退給客票上列明的旅客本人或客票的付款人。 第二十二條 旅客自願退票,除憑有效旅客票外,還應提供旅客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分別按下列條款辦理。 (一)旅客在航班規定離站時間24小時以內、兩小時以前要求退票,收取客票價10%的退票費;在航班規定離站時間前兩小時以內要求退票,收取客票價2%的退票費。在航班規定離站時間後要求退票、按誤機處理。 (二)持聯程、來回程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按本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三)革命殘廢軍人要求退票,免收退票費。 (四)持嬰兒客票的旅客退票,免收退票費。 (五)持不定期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應在客票的有效期內到原購票地點辦理退票手續。 (六)旅客在航班的經停地自動終止旅行,該航班未使用航段的票款不退。 第二十三條 航班取消、提前、延誤、航程改變或承運人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時,旅客要求退票,始發站應退還全部票款,經停地應退還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均不收取退票費。 第二十四條 旅客因病要求退票,需提供醫療單位的證明, 始發地應退還全部票款,經停地應退還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均不收取退票費。患病旅客的陪伴人員要求退票,按本條第一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