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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信之源刑事律師

    您好,根據提問,信之源律師事務所律師作出以下回答:根據您的描述,您與鄰居發生了打鬥,在打鬥過程中,您可能存在過失,導致對方受傷。建議到有資歷的鑑定機構做一個傷情鑑定,如果說是輕傷,那麼過失致人輕傷並不是犯罪,不會被判刑,但是您還是得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鑑定為輕傷以上結果,就構成犯罪了。法定刑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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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法網柔情

    首先,要先弄明白什麼是“故意”,什麼是“過失”。

    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過失,是應當預見自己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由於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對於“故意者”來說,是不違背其意願的,而對於“過失者”來說,則是違背其意願的。

    本案,故意犯罪的可能性大。

    由題目中敘述“發生爭執,隨後發生打鬥,三處肋骨斷裂”,可以看出,很大可能性是雙方因瑣事而引發鬥毆,不管誰先誰後、誰強誰弱,都是一種故意行為,一方被傷害,都是另一方故意行為所造成,理應承擔刑事責任。過失的本意是不希望出現危害結果的,而這種相互的打鬥,要麼出於氣憤,希望對方被“打傷、打殘”,要麼也是放任對方被打傷殘,因此,主觀上持有的是“故意”而非“過失”。

    “過失”的可能性也有,但對證據的要求會更高。

    如果雙方在相互撕打的狀態中,造成傷害,“故意”的可能性基本是100%,但如果因為爭吵僅僅是推了對方一把,結果對方摔倒撞擊其他硬物造成骨折,還是存在過失的可能性的,但該種事實的認定,必須要有確實、充分的證據,不能存在矛盾和異議。

    最後,是怎麼處理的問題。

    法律規定,故意犯罪要承擔刑事責任,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承擔刑事責任。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認罪悔罪、積極賠償、並取得被害人諒解,可以判處緩刑;過失傷害,只有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才承擔刑事責任,過失輕傷達不到犯罪標準,只能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 3 # 溮河柳岸

    一、鬥毆致人輕傷不屬於過失傷害。

    二、鬥毆致人輕傷要負刑事責任的。

    三、輕傷刑事責任可能判數月或數年的拘役、或有期徒刑。

    四、建議先看病,私下與對方達成諒解,法庭很看重這個。

    五、能達成諒解的,法庭或判緩刑,緩刑不用坐牢但也屬於有期徒刑,這個會留檔案的。

    六、事情即然出了,就別想太多,建議請個律師,雖然對方輕傷,但如果對方如有有責情節,也可做為法庭依據,法官會酌情處理的。或對方不依不饒、獅子大開口,死活不放過你,建議直接司法程式解決。

  • 4 # 法司徒Festo

    首先針對題目所說的“過失致人輕傷”在刑法上如何認定?

    中國《刑法》關於傷害行為所規定的犯罪罪名涉及故意傷害(包括致人重傷和致人死亡)以及過失致人重傷和過失致人死亡,根據罪刑法定的原則,中國《刑法》未將過失致人輕傷認定為犯罪行為,因此如果發生了他人輕傷結果的出現,而在行為人主觀上確實出於過失心態,則不認定為犯罪。

    但根據問題的描述,所謂:

    有個鄰居半夜不睡覺,吵吵鬧鬧,跑我門口吵得我不能睡覺,起來讓他閉嘴,發生爭執,隨後發生打鬥,去醫院這人三處肋骨斷裂

    該種情形在司法實踐中卻顯然不能認定為“過失”,而是明顯的故意傷害行為,造成三根肋骨骨折,已經在結果上造成輕傷二級,符合故意傷害罪的規定,公安有權進行刑事拘留,最終很可能要承受本罪的刑事處罰。

    在現實生活中,不少人都會有諸如下列的疑問:

    1. 我本來沒想打傷對方,我沒有故意打他的想法,憑什麼定我故意傷害?

    2. 明明是對方先動手,我反擊了將對方打傷,為什麼要抓我?

    3. 對方打完我跑了,我為了阻止對方離開追上去把他打傷,我是正當防衛,憑什麼抓我?

    關於第一點疑問:

    關於這個問題說起來很簡單,雙方動手打人,其目的就是為了洩憤、毆打對方,讓對方吃點苦頭受點罪,那麼如何才能讓對方吃苦、受罪呢?就是把對方打疼、打痛,所以這之間就必然在主觀上追求對方發生一定傷害的結果。

    而《刑法》中本罪罪名為“故意傷害罪”,在罪名的規定中依造成的結果嚴重程度區分為一般的故意傷害和故意傷害致人重傷兩種,也就是說,不論是造成輕傷,還是重傷,以及本罪下一條規定的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其主觀的出發點並無差異。

    在本題目中,題主所謂的“過失”致人輕傷的情形並不存在,其準確的認定應當為一般的故意傷害犯罪無誤。

    而關於另外兩個問題,可以同時進行解答,正當防衛要求行為人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幾點要求:

    1. 防衛行為必須針對不法侵害本身;

    2. 防衛行為必須發生在不法侵害行為發生時;

    3. 防衛行為必須僅能夠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

    4. 防衛行為不得超過必要的限度。

    正當防衛的意義在於阻止不法侵害行為,而並非鼓勵新的侵害行為。除《刑法》規定的嚴重暴力犯罪存在無過當防衛以外,對於其他的犯罪行為均應當注意必要的限度。

    例如,他人對自己實施毆打,自己實施反擊,最終將對方打成輕傷而自己僅為輕微傷,這種情況確實會產生相應的矛盾,即司法實踐中一般將此行為認定為故意傷害罪,但從情理上說,針對於普通的不法侵害行為,很難準確掌握防衛的限度,很可能直接造成防衛過當……關於此點矛盾,理論界始終存在爭議,從個人實踐來看,此類行為認定為犯罪,但免予刑事處罰或審查起訴期間決定不予起訴,更符合社會矛盾的解決。

    關於上述第三個問題,即追上去毆打的問題,此種行為叫做“事後防衛”,此種行為之所以不被認定為正當防衛,是因為它發生於不法侵害行為結束以後,針對對方實施的新的不法侵害,是一種報復行為,因此法律將其規定為違法予以阻止。

    最後,提示大家,遇到糾紛和矛盾,切忌衝動行事,以前有句公安的宣傳口號:“不要打架,打輸住院,打贏拘留”,一般的鬥毆不要參與,更不要和他人發生鬥毆,但如果真的遇到對方向自己實施嚴重暴力的不法侵害,如對方持有足以傷人性命的工具,那麼該反抗反抗,保住自己的生命安全為第一要務,如果涉嫌刑事問題,則及早委託律師提出專業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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