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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母進門自己都二十多了,不需要繼母撫養,自己結婚花的是自己的錢,繼母結婚的彩禮還是自己退伍費,繼母有個女兒,從小沒養過,所以自然也不認她,繼母也沒有養老金,結婚後自己有了小孩繼母也沒有幫著帶,像這種情況要是親爸不在了,繼母怎麼處理?我是兒媳,本身沒幫忙帶小孩關係也不好,這種女人我想想都愁,年輕的時候想著自己瀟灑,沒出月子就跟別的男人跑了,老了找個男人還和自己繼子女關係也不好,現在還一身病,一年一半時間都在醫院,這種人我是想想都愁。現在男人還能掙錢,過幾年要是男人都要靠子女,或者男人不在了……本身男人也沒有存款,就是去世了也沒有資產,感覺像個死局,不管怕她死都沒人知道,管了本身關係不好,有沒有幫著看過小孩,連陌生人都不如,問題她老說我生兒子怎麼怎麼不好,什麼生兒子都是敗家子什麼的,所以很不待見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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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退思園居

    如果對你有過撫養關係,則要反哺,有瞻養義務。如果對你不曾有過撫養關係,則公德方面應該合理瞻養,但沒有法律義務。

  • 2 # 原始點佛學

    有,對,上面已經說的很清楚了,如果對你有撫養,那麼當他出現無勞動力獲生活困難時,有撫養義務。但如果他對你沒有進行撫養,那麼你是沒有義務對其進行贍養的。完全自願。

    法律上的子女包括具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

    繼父母子女關係有三種類型:

    1.名分型,即生父(母)與繼母(父)再婚時,繼子女已經成年獨立生活;或雖未成年但仍由其生父母提供生活教育費,沒有受繼父或繼母的撫養教育,也沒有對繼父或繼母盡贍養義務。此類繼父母子女關係為純粹的直系姻親關係。法律上並沒有規定繼父或繼母對未成年繼子女的撫育義務,是否撫育應以自願為前提。

    2.共同生活型,即生父(母)與繼母(父)再婚時,繼子女尚未成年,他們隨生父母一方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時,繼父或繼母對其承擔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費。或者成年繼子女在事實上對繼父母長期進行了贍養扶助,亦視為形成了撫育關係。此類繼子女與生父母、繼父母之間形成雙重權利義務關係。未成年繼子女可以同時接受生父母與繼父或繼母對其的撫育,將來成年後還要履行贍養生父母、繼父或繼母的義務,並可以繼承生父母、繼父或繼母的遺產。

    3.收養型,即繼父或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已正式收養該繼子女為其養子女。同時,該子女與共同生活的生母

    (父)一方仍為直系血親關係,而與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一方的權利義務隨之消滅。

    中國1950年《婚姻法》沒有明確提出“繼父母”與“繼子女”的稱謂,僅在第16條中表述為:“夫對於其妻所撫養與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對於其夫所撫養與前妻所生的子女,不得虐待或歧視。”該規定如果用現在的概念概括一下,含義為:繼父母對於受其撫養的繼子女,不得虐待或歧視。1980年《婚姻法》在第21條第2款明確規定了繼父母與繼子女的法律關係:“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與1950年《婚姻法》相比,有兩個方面的變化:一是繼父母對所有的繼子女都不得虐待或歧視,同時所有的繼子女也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母。二是繼父母和與其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之間的關係視同親生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2001年修訂《婚姻法》時在第27條仍採納了這樣的規定,成為目前規範繼父母與繼子女關係最基本、最主要的法律規範。  本條第一款,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如果繼父母與繼子女間有虐待或歧視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受刑事法律調整。如果情節較輕,不構成犯罪,主要是在道德的束縛和社會輿論的壓力下,以說服教育的方式予以解決,由此引發的民事訴訟,並不多見。本條第二款主要調整基於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建立起來的擬製血親關係後,因析產繼承、贍養等引發的糾紛。  1.贍養糾紛。在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關係中,繼子女對繼父母有贍養義務,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繼父母,有要求繼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當繼子女不主動甚至拒絕履行贍養義務時,繼父母可以透過訴訟的方式要求繼子女給付贍養費。  

  • 3 # 小月亮625

    自作孽不可活可以對所有人這樣說,管你以前是什麼人物,自己把自己的路堵死了,還想指望自己一無所有的時候別人能照顧你,要是這樣,為什麼之前就不想想自己老了以後你指望誰,我覺得你要是可憐她就給她一口飯吃一張床睡,真要是不想管她,給她一筆生活費,讓她自生自滅吧

  • 4 # 男壹號37818

    首先前提條件是,養父母是否對你從小撫養過你沒有?比如,從小到大要是一直有養父母把你養大,你肯定有義務贍養老人的。

  • 5 # 巷子安漁

    首先謝謝你的邀請,我在看到這個說繼母需不需要贍養的時候?我想說的是,如果是你的公公,他的原配夫妻也就是你的婆婆,如果是現在這個樣子,你需不需要贍養?第一,你的老公,對你的婆婆而言,這個兒子是白撿的,第一,他沒教,第二,他沒養,第三,孩子結婚的時候,他一毛錢沒有出,第四兒媳婦,那以後他一點忙也沒有幫,那你為什麼要養她?我說的這些嗯,有點太薄情,但是如果是你老公,他的親生母親那即便他沒有說你結婚的時候,他給你出錢出力,給你管孩子,給你伺候伺候月子那你,那你管不管她?如果說你的婆婆啊,也沒有養你的老公也沒有照顧他一天,就連你他也沒有管過,她也沒有管過孩子,她你管不管?看在你老公的面子上,對她好是看在老公對你的情分,如果不看情分,那就做好自己的本分。兒媳婦,根本沒有義務要贍養公公婆婆,兒子養爹媽是應該的,作為兒媳婦守好本分就是。所以才會有人說十年看婆婆十年看媳婦。孩子出生的這一年是夫妻考驗最大的一年,孩子小的這十年是一個兒媳婦最難的這十年,在這十年裡,婆婆也沒有義務去管兒媳婦,但同樣十年以後兒媳婦成長起來了,她也沒有義務要去管婆婆。連老公的親生母親婆婆就是如此,更別說你這裡還是個繼婆婆,如果你覺得過意不去,那給她一口吃的,給她一口喝的,給她一個住的地方可以,但是家裡大事是要自己拿主意的,不

    要讓這一時的善心成為別人拿捏你的把柄,故而影響你的生活。

  • 6 # 炎姐兒

    依據《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有權利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 7 # 雨過見彩虹雨

    謝謝邀請。首先要看法律關係,如果有法律義務那麼就不能推卸,如果沒有法律義務那麼就看相處感情了,如果感情好就多做一些經濟上允許的贍養,畢竟進了一家門,感情不好,相處不好的話就敬而遠之吧,遇到大事了能搭把手做到自己問心無愧就好,其他的也不用太在意,路都是自己走的,想叫別人對自己好首先自己要對別人好,想得到繼子女的贍養也要捫心自問自己做好沒做好自己的本分。

  • 8 # 使用者1371652323087

    這要看他們之間是否形成了撫養關係,如果形成了撫養關係(也就是繼子女當時未成年)就有法定的贍養義務,反之則無義務!

  • 9 # 傻傻金牛

    《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繼父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通俗說,形成事實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婚生父母子女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規定,即通常所說的收養與親生等同的,包括權利與義務。

    所以,受繼父母撫養教育長大的繼子女對繼父母有贍養的義務。繼父母子女之間,屬於法律擬製血親的關係。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基於雙方根據自願原則而形成的撫養關係發生的,這種權利義務關係的發生,並不影響繼子女與其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繼子女與繼父母、繼子女與生父母之間同時存在權利義務關係。

    話又說回來,如果繼父母對子女不好,就算在法律上應該贍養,道德上也不應該去贍養他們。因為生身沒有養身重-----生他沒有撫養他意義重大,更何況沒有血緣關係的繼父母呢?如果他們對你好,就算沒有法律撫養關係,作為一個有良知的華人贍養也是義不容辭的!!

  • 10 # L隨遇而安

    根據現在的情況,繼母和你的公公是領了結婚證的,你們就有了贍養的義務。如果說你們住的房是你公公的話,將來人家還有五分之一房產。我們一位這邊有一位兒媳,認為自己很有能力,對公公不聞不問,公公找了一個老婆領了證剛兩年,公公死了。兒媳要把人家掃地出門,結果,公公找的這個老婆把他們告上法庭,結果,兒媳敗訴,後來以錢了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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