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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彈冠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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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西北偏西——
老師天天喊‘懲戒權’,認為懲戒權就是為所欲為,他不知道還有《未成年人保護法》那把利劍在那對著他。當家長們保護孩子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不受侵害時,他又悲悲慼慼的地哭喊‘老師不好當’,‘都是為孩子好’‘弱勢群體’?或者又囂張的叫嚷打擊‘校鬧’。老師從來不提法律,他們不喜歡法律,尤其是《未成年人保護法》,因為提到法律,他們就無法完美地闡述毆打體罰這種‘管教’和‘懲戒權’的合理性。他們認為有了‘懲戒權’,學生進了學校就如進了拘留所,就如進了集中營,學校就是法外之地,老師就是法外之人。學生可以隨意打罵,13歲的小女孩可以辱罵半年,如果拳腳不夠用,還有書本,還有戒尺。老師的權益絲毫動不得,誰要維護孩子權益,誰就是‘校鬧’,是家長不懂法,孩子管不了或出了事就是因為家長的溺愛,老師一點責任沒有。師道尊嚴天天掛在嘴邊,學生的尊嚴可以忽略,只要交了補課費送了禮就是好學生,和顏悅色。不然就有小鞋穿,罰站罰跑步罰打掃衛生,惡語相向。有背景的學生就和藹可親,窮學生沒背景的怒目而視,‘懲戒權’‘戒尺’就有了用場。這就是老師索要‘懲戒權’的用意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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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曉雪老師
我是一線小學教師,我的說法僅代表個人真誠的真情的觀點。懲戒,是教育的一種手段,而不應該成為權利。
提高教師管理學生的有效性,應該從本質上提高教師的職業道德修養,加強教育教學方法的學習,而不是賦予教師“懲戒權”。教師在懲戒之前,能清晰的認識到懲戒方法、程度是否有利於孩子的成長。建立教師、學生、家長的信任機制、溝通機制。懲戒不懲戒,由教師根據學生的具體表現,具體的教育環境而定。
懲戒,從來就是教育的一部分,為什麼要從教育中撥離出去,而成為一種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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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湖人戰隊
法律規定,只有執法機關才有懲戒權。學校只是事業單位,而且面向的是未成年人,即使有了懲戒權也不好把握尺度。
乾脆沒有懲戒權更好,不容易惹事兒。畢竟時代不同了,思想要跟上時代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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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覺得這個很難操作,比如懲戒到什麼程度是合適的,很難界定,這有點像正當防衛,到底什麼是正當的?什麼是防衛過當,一不小心懲戒就會過度,那麼老師的飯碗可能就要丟掉了,所以我覺得,真的有了這麼一種說法,老師也很難真的去執行,老師其實本質上還是一種職業,是需要靠它來養家餬口的,而貿然懲戒風險太大,是老師所難以承擔的,我倒覺得應該成立一個獨立的懲戒部門,如果學生髮生了嚴重的違紀行為,由學校上報給這一部門,進行評估後統一執行懲戒,就有點類似新加坡的鞭刑,這樣就是有上報的權力,教師要避免和學生直接衝突,也避免了需要教師來對懲戒的適度性進行評估,交給專門的人來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