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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430558932451

    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是犯罪三個基本特徵中的首要特徵,也是它的本質特徵。統治階級之所以用刑法的形式宣告某種行為是犯罪,就是因為這種行為在一定的歷史時期內,嚴重危害到其階級利益和統治秩序。在中國,犯罪行為和表現雖然千姿百態,但從總體上說,它們都從不同的方面危害中國社會主義改革和建設事業。刑法第13條把犯罪對社會的危害分為四個方面,包括危害人民政權和社會制度,危害國家經濟利益,侵犯公民合法權利,破壞社會管理秩序。對這些犯罪內容,刑法分則又作了進一步具體的分類。犯罪的社會危害性通常被認為是犯罪行為已經對國家和人民利益形成實際損害。但這種實際損害僅僅是社會危害性的一種形式。在法律有規定的情況下,某種行為可能造成的實際損害,也被看成是犯罪社會危害性的表現。如果忽視了這種情況,就無法解釋刑法對一些特殊形態(諸如預備、未實行終了的未遂)的犯罪也給予刑事處罰的規定。分析犯罪的社會危害性還必須關注犯罪人主觀惡性及人身危險性。如自首犯、初犯、少年犯與有罪而拒不交代者、累犯、慣犯相比,主觀惡性就比較小,社會危害性也相對較輕。在具有同等客觀損害的情況下,由於犯罪者主觀心理狀態、動機目的不同,定罪量刑也不一樣。例如故意犯罪的量刑就重,過失造成同樣的結果,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論處,危害大而依法必須定罪的,量刑也就比故意犯罪輕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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