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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郭廣吉律師

    銷售“三無”產品,構成欺詐,買方有權要求三倍賠償。

    一、何為“三無”產品?

    “三無”產品,一般是指無生產廠家、無生產日期、無質量合格證的產品。

    但“三無”產品並非是一個嚴格的法律概念。

    中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且要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也就是說,產品標明生產廠家、標明生產日期、標明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是法律要求的,是必須做到的。

    二、銷售“三無”產品是否構成欺詐?

    為保證消費者在購買前能夠獲得對其所需商品和接受服務的資訊,保證消費者的知情權,上述法律對商品的生產者、經營者的相關義務作出了強制性規定,要求其所標註的資訊必須全面、真實。

    不依照法律規定的要求,銷售的產品無標或錯標就是隱瞞了產品真實情況。

    而欺詐就是指以使人發生錯誤認識為目的的故意行為。

    所以,隱瞞產品真實情況,使人發生錯誤認識為目的的銷售行為構成欺詐。

    三、買方可否主張三倍賠償?

    可以。

    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因此,賣方無論是線上銷售,還是線下銷售,其銷售的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法律規定,必須是合格商品,否則就要按貨款三倍的標準增加相應金額給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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