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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劉鋼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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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拍中國
中國的合夥企業分為兩種,即普通合夥企業與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透過訂立合夥協議,然後成立的企業。那麼,合夥人退夥後,還要承擔合夥期間債務嗎?
(一)全體合夥人對合夥經營產生的對外債務,應當負無限連帶責任;對合夥經營所生外債,應先以合夥組織的財產清償;合夥組織的財產不足以清償時,以合夥人個人財產清償。
(二)合夥人償還外債後,對內部債務則應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分擔;協議未規定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或者實際的盈餘分配比例承擔債務。但是對造成合夥經營虧損有過錯的合夥人,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相應的多承擔責任。
(三)對合夥經營期間發生的虧損,合夥人退出合夥時未按約定比例分擔或者未合理分擔的,退夥人對原合夥組織的債務,仍應當承擔清償責任;退夥人已分擔合夥債務的,對其退夥時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那部分債務仍負連帶責任。
(四)合夥協議被確認無效後,合夥人應當清償無過錯方因合夥合同無效所受到的經濟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按過錯的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需要承擔!
合夥人需要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事合夥企業法的明確規定。
合夥人退夥後,依然要對其在合夥期間發生的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也是法律的明確規定。
合夥企業不同於有限責任公司的最明顯區別,就是合夥人需要以個人財產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只在其認繳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